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由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下同)持有。根据转让方2016年4月27日对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2.债权本金、利息、费用及担保情况见附件债权清单。 3.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及诉讼费用。 4. 抵押物为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南市临港工业园临港七路928号厂房及土地,厂房面积合计37276.25平米,土地合计86303.5平米抵押物出租情况不详。 5.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8年6月12日在《齐鲁晚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6.受托转让方联系人:江涛 电话:0532-82958195,13687627581
无
见附件“其他信息”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到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同)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受托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及对转让方公示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内容的认可,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定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受让标的债权。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竞买人报价低于保留底价的,报价视为无效,则本次转让终结。转让方设置的转让底价,即“保留底价”系商业保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竞买人报价是否有效的通知,竞买人无条件、无异议接受,不主张任何权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即转为部分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受托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定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定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定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③因对《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内容有异议,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④违反产权交易定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受托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受托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定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托转让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账号:37280001289010010000129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支付交易价款时应备注“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不良资产债权项目交易定金/价款”。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定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最终《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为受让方与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共同签署。 8.本项目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