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未表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本项目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2018年7月,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将持有的标的企业8.13%股权转让给邓柏钢;安敏将持有的标的企业4%股权转让给邓柏钢。截至目前,上述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更。
(1)被评估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起租赁经营南京晨光弹性元器件厂(以下简称“弹性厂”)至停办时为止,租赁经营期间弹性厂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本被评估单位承担,2000年12月31日前清算的债权债务由晨光劳动服务公司接收(已注销)。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评估单位账面尚未反映对弹性厂的租赁经营情况。弹性厂经营期间曾向被评估单位个人股东分配利润。 (2)被评估单位账面记载股东及投资金额与工商信息系统中不一致,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账面共有10台设备已经报废,1台设备无实物;报废设备尚未办理报废手续,无实物设备未办理销账手续,本次评估将报废设备按可回收净残值作为评估值,已无实物设备评估为0元。 (4)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共有23项产成品报废,6项产成品库龄较长;报废的产成品尚未办理报废手续,本次评估将报废产成品按可回收净残值作为评估值,库龄较长的产成品按原销售价格的8折计算产成品的评估值。 (5)截止2019年9月18日,被评估单位持有的位于正洪街18号12层A1座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22.41平方米)已经出售,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买方缴纳了房地产过户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和交易费用,被评估单位收到该套房产的款项117万元。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收到的该套房产款项117万元作为该套房产的评估值。
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1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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