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165,985,44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995%)
项目编号 |
G32019SH1000182 |
转让底价 |
750000.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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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10-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11-08 |
标的所在地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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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人身保险公司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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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八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 |
成立时间 |
2007-11-05 |
注册资本 |
1013037.6393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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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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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68401496L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职工人数 |
440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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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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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表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0.995% |
2 |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
14.182% |
3 |
深圳市亿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271% |
4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8.185% |
5 |
深圳市拓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104% |
6 |
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2.171% |
7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974% |
8 |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698% |
9 |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467% |
10 |
北京世纪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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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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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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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万元) |
1051330.607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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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688008.00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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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680125.42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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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6784095.06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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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6317485.72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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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466609.34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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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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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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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9-06-30 |
营业收入(万元) |
719123.09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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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20689.65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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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20770.8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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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6363896.4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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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5848738.72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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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515157.73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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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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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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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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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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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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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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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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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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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6508540.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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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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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5942539.7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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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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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566001.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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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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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9664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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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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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已向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发送关于股份转让以及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截至目前,部分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在挂牌公告期届满前,转让方收到全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回复或其他股东破产清算等实际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证明文件,则本次交易直接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认受让方及受让价格,不再另行发送书面通知,征询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
在挂牌公告期内,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约定,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通过场内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挂牌公告期届满,仍有部分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且该等股东未在挂牌公告期内通过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将在确定受让价格后,再次向该等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该等通知程序可能会延长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时间。如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最终决定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意向受让方将可能无法取得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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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须采用本公告附件八所列文本),在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为转让方就标的企业2015年资本补充债券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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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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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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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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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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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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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财政部 |
批准单位名称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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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是 |
具体为: |
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将配合标的企业完全遵守附件一标的企业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日通过的《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安排方案》的要求。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是 |
具体为: |
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将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机构允许范围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持有标的企业股份,保持标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和职工的基本稳定,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与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共同推动标的企业的发展。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是 |
具体为: |
意向受让方须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须采用本公告附件八所列文本),在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为转让方就标的企业2015年资本补充债券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商业信息查阅
意向受让方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商业信息查阅的相关书面文件(详见附件二《意向受让方商业信息查阅资格证明文件清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商业信息查阅资格(详见附件三《商业信息查阅资格说明》)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商业信息查阅通知,意向受让方即可根据通知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阅本次交易备查资料。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期间已取得商业信息查阅通知的意向受让方,无须再另行提交商业信息查阅资格证明文件。
2.尽职调查
通过商业信息查阅资格审核且欲参加尽职调查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公告期内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进行尽职调查与摘牌之间无必然关系,即意向受让方可不参与尽职调查而直接摘牌,亦可参与尽职调查但不摘牌。同时通过商业信息查阅资格审核并不当然意味摘牌时即取得受让资格。
3.受让申请文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企业情况后,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递交受让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附件四《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证明文件清单》)、《产权受让申请书》、单方签章完备的《产权交易合同》(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五所列文本,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中相应份数提供)、《履约保函》(参考本公告附件六所列文本)、《联合收购协议》(如适用,内容参考本公告附件七所列文本,该协议条款应至少包含附件文本所列内容,且不得与附件文本相冲突)、单方签章完备的《反担保保证合同》(须采用本公告附件八所列文本,按《反担保保证合同》要求中相应份数提供)、《关于受让幸福人寿股份的承诺函》(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九所列文本)、《关于幸福人寿股份受让方股东资格的承诺函》(须采用本公告附件十所列文本)。
(2)对于意向受让方为申请商业信息查阅已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文件时可以免于再次提供(如发生变更,则应提交变更后的文件);无论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受让标的,其已经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不再予以退还。
4.保证金与履约保函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50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对其资格审核通过后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保证金待《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完成且受让方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后,未经转让方同意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且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
5)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递交《履约保函》(参考本公告附件六所列文本),履约保函应满足以下四个标准:①履约保函的出具方为一家或几家资产总额40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银行或提前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认可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②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独立履约保函;③履约保函应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且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后失效或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不是最终受让方后失效;④履约保函承诺偿付金额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75亿元。如意向受让方未按时自行提供或他人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履约保函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决定受让标的并充分知悉、理解和接受本公告列明的所有内容(包括公告正文及附件内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全部文件,同意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情况及与此相关的全部风险,并自行承担受让股份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5.受让资格审核
(1)挂牌公告期满后,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若意向受让方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资格审核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不予确认的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6.竞价安排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及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认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7.签约
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意向受让方已提交的合同签字页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8.转让价款的划付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关于划转交易价款的函》的2个工作日内将部分或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9.其他
(1)本公告中公示的《关于受让幸福人寿股份的承诺函》、《关于幸福人寿股份受让方股东资格的承诺函》的内容构成本项目交易条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请各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认真阅读,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签署并提交。
(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关于过渡期服务的补充合同》(内容参考本公告附件十一所列文本),就交割过渡事宜基于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约定。
(3)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有股东行权应当满足本公告列明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挂牌公告期内,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有股东可以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根据其交易规则办理优先购买权行权相关事宜。
(4)税费:本次产权交易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5)审批等手续: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本次产权交易的审批手续、工商变更等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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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次产权交易接受单一主体受让和联合体受让,单一主体或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具体可参考本公告附件十二《受让方资格条件说明》所列内容。
其中,采用组成联合体方式受让的,联合体成员最多不得超过3名,并且应至少包括一名战略类(指拟受让标的企业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股份的意向受让方)以上的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方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授权牵头人全权处理与本次产权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宜,牵头人实施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行为及签署的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应予以认可,且该等行为及文件对联合体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牵头人应有金融背景或金融机构管理经验。
挂牌公告期间内,意向受让方可尽早先行提交部分受让申请文件资料,就受让资格问题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进行沟通,该等受让申请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包括联合体意向受让方中各方)财务会计报告、联合体意向受让方中各方拟受让股份比例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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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00.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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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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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截止日16: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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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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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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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
业务经办人 |
周淑燕(央企六部)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6,18610806302 |
业务负责人 |
陈文军(央企六部)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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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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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张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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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10-63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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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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