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标的单位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出资人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外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出资人过半数通过,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者有优先购买权,但受让出资的自然人 股东累计拥有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全部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 3、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4、标的单位2005年由五局中心医院改制成为仁和医院时有59名自然人出资,后五次召开出资人(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出资份额转让,目前自然人出资人54人。 5、本次转让占标的单位42.453%产权,对应占标的单位注册资本中的4,069,970.00元出资额及其举办者权利。 6、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标的单位尚有2笔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分别为省医保的医保款3,439,245.43元及市医保的医保款10,173,036.05元,应付款中包含张和英等32位股东共计8,252,645元的筹资款(年利率15%)。 7、标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为全资设立的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评估基准日该卫生服务中心经营正常。 8、标的单位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即登记面积为9092.73平方米医疗卫生用途的出让用地及2718.16平方米道路用途的划拨土地。 9、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置于交易所备查。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8]00102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瑕疵事项 因各种客观原因,长沙仁和医院门诊大楼住院楼、发电房、大门及门房、供应室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企业承诺该资产属于长沙仁和医院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 对于上述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企业申报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 因上述房产后期办证尚需开支办证费用,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评估中未予考虑。 (三)关于被评估企业股东情况的相关说明 长沙仁和医院于2005年2月经长沙市卫生局批复改制为非营利性股份制二级综合医院,2005年6月经中建总公司批复改制为非盈利性医疗事业法人单位,中建五局以改制前的原中心医院净资产出资4072698元,占医院注册资本金的42.48%,因职工补偿金计算存在漏算,调整后五局出资为4069970元,占总出资的42.453%,与国资委产权备案系统比例一致。 2005年11月8日经长沙市民政局批复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为符合国家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中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相关规定,在登记的五名举办者情况中,将中建五局持有产权登记为蒋剑清(时任中建五局派驻仁和医院董事兼财务总监)、张昌年(时任中建五局企业管理部副经理,派驻仁和医院董事)二人,且2005年11月8日中建五局与蒋剑清、张昌年完善了《产权代持协议》,并于2005年11月9日办理了长沙仁和医院注册登记。 2007年12月10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企字[2007]518号>文件批复“同意将中建五局持有长沙仁和医院股权”无偿划转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是无偿划转“2005年11月8日中建五局与蒋剑清、张昌年《产权代持协议》”中蒋剑清、张昌年所持有的股权。 因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系国有企业,为遵循国家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中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相关规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未在民政局进行举办者变更登记,举办者仍持续登记为蒋剑清、张昌年,产权实际所有权隶属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建工程新门诊大楼账面值 3,990,624.83 元。包括医院工地西面围墙工程、新门诊、住院大楼设计费、奎发建筑公司土石方工程、临建板房等。由于资金没有到位暂停施工,续建期未确定故按账面值确认。 2.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中心医院分离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补充批复,在企业改制时,因长沙市政府调整城市规划,将中心医院用地划出2718.16平方米用于修建城市规划道路……城市规划道路2718.16平方米,继续划拨配置给改制后的长沙仁和医院。因此该宗土地登记面积为9092.73平方米医疗卫生用途的出让用地及2718.16平方米道路用途的划拨土地 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评估,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于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得出。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