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珩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原股东于大幸、诸奕炜不放弃对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企业使用的一套经营用房,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905室”,系向黄权威有偿租赁,租赁期限自2018年03月25日至2021年03月24日止,房屋租金为31715.00元每月(含税),企业计划2018年底前中止宝华大厦租赁合同。上诉经营用房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2)根据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股东会决定,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被评估单位10%股权作价100万元分别转让给诸奕炜和于大幸(其中诸奕炜出资48万购4.8%的股权、于大幸出资52万元购5.2%的股权)。被评估单位于2018年10月29日完成工商备案。本次工商备案完成时间晚于评估基准日。该次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股比例% 诸奕炜 408.00 40.80 于大幸 442.00 44.20 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150.00 15.00 合计 1000.00 100.00 (3)上海阿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上海阿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了《制作费豁免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上海阿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决定豁免上海阿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含税)的信息制作费。 双方于2018年4月2日重新签订了制作费豁免废除协议,即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制作费豁免协议》宣告废除。在本协议中约定,上海阿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可上海阿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留继续追讨合计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含税),并在财务报表中将该项款项列支为应收账款。本次评估不考虑上诉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4)2019年开始,企业将会租用平武路38号房屋,该房屋面积180多平方米,位于长宁区和徐汇交界地区该处房产常规租金为6-7元/天/平方米,及常规租金为40万/年至46万/年之间(不含物业管理费),鉴于该处房产为公司股东购买,为了公司能正常发展,公司股东以32万元/年的价格将该处物业租赁给公司作为办公用途。另外,在该办公楼中还有一处180多平方米的物业,目前是股东对外出租,2019年开始也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使用,折算租金32万元/年,因此公司在日后的办公场所的租金合计为64万元/年(含税)。股东方承诺,该两处物业在日后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无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不递增房租。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应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39万元人民币到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按照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A、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B、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比例承接。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不得采取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