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的转让底价依据标的企业扣除财政专项经费后的评估值人民币378861.15万元确定,为人民币37886.115万元。 2.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上海地产闵虹(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放弃优先受让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与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5%股权,及两宗分别公开挂牌转让的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5%股权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则通过网络报价(一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4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溢价部分按4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占竞价底价的比重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4.标的公司目前负责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存在明确的政府功能性要求。 5.标的公司同时也是所在区人民政府的园区开发平台公司,政府对用地规划、产业准入、投资强度、税收产出、园区管理等方面有相应的功能性要求。同时,平台公司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园区运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保监察、防台防汛等综合管理职责。 6.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上海国资主导运营和管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党务管理等主要由公司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及负责。 7.转让方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了解并符合上海市关于园区开发平台的相关要求,如因未事先履行本条而产生的一切可能后果,转让方概不负责;如因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本条而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保留追溯相关责任的权利。
(1)资产评估报告第十部分“评估结论”揭示,标的企业已收到并计入资本公积的财政专项经费共113,958.55万元,根据标的企业2002年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该类资金仅可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其资金及形成的资产为国家所有,不属于股东权益。根据此决议,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92,819.70万元中,有113,958.55万元并不属于现有的各方股东,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对象享有,在判断现有各股东的权益时需将其扣除,扣除财政专项经费后的评估值为378,861.15万元。 (2)其他具体详见附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而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9)第0604号)特别事项说明》。
无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金额的4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且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比例不低于成交金额的50%(含首期价款),其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须提供银行保函或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需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577.22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全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金额的4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且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比例不低于成交金额的50%(含首期价款),其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须提供银行保函或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577.22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出具书面承诺函:1)已了解交易标的瑕疵以及由此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明确其受让本项目后就标的瑕疵不再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2)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额保证金,并追究意向受让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受让“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5%股权”项目,及两宗分别公开挂牌转让的“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5%股权”项目。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供挂牌期间金额不低于转让底价40%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