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抵押资产系债务人名下土地(出让)及地上房屋,位于房山区朱各庄村西南。抵押土地及房屋权证为:京房国用1999字第146号、京房权证房股字第00028号。该抵押物占地面积2,364平方米,房屋面积1,072.5平方米,砖混结构。抵押资产的产权证号分别为京房国用1999字第146号、京房权证房股字第00028号和京房国用2001字第310号,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保险。土地他项权证:京房他项(2006)第008号;房屋他项权证:京房房他字第0600001号。 2、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4日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资产处置公告,此外,该抵押资产存在已抵押土地上部分房产未在抵押范围内的情况,需投资人自行鉴定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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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产权交易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系根据现状转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H、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受让后以受让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I、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J、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K、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L、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M、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N、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O、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P、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Q、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R、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S、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1.意向受让方须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递交签署的《受让方承诺函》(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递交意向受让方申请的同时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发布终结;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信息发布延长7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含延长期),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如竞买人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竞买人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含延长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债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 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 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 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