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3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7742%)
项目编号 |
G32018SH1000448-2 |
转让底价 |
6284.2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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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6-2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7-23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南 益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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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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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开发区梓山西路3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立群 |
成立时间 |
2002-01-10 |
注册资本 |
62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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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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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900734752770X |
经营范围 |
金属纤维及制品、织物:金属纤维毡、导电塑料、电磁屏敝材料、金属材料制品、化工材料(不含易燃易爆及其专控物资),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燃烧器、燃烧机、锅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384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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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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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1.7742% |
2 |
广州市新力金属有限公司 |
17.5% |
3 |
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10.4516% |
4 |
上海盈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9435% |
5 |
景丽莉 |
5.5725% |
6 |
井翠玲 |
4.4516% |
7 |
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5484% |
8 |
吴晓春 |
2.4241% |
9 |
钟黎 |
2.3871% |
10 |
邓斗 |
2.0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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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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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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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7 |
营业收入(万元) |
13995.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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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2166.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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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1893.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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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23084.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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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5749.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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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17334.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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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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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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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8-09-30 |
营业收入(万元) |
10344.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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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1628.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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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1327.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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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22278.6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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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5785.7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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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16492.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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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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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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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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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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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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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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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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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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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12311.690000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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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9126.060000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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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1458.550000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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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1444.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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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
其它资产 |
121.370000
|
0.000000
|
资产总计 |
23084.440000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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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5383.900000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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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365.570000
|
0.000000
|
负债总计 |
5749.470000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 |
17334.970000
|
32048.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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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978.22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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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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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挂牌价为含权价,2018年5月31日已除权除息,该标的股权获得权益分派472.50万元。2.标的企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本次转让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3.本次转让完成后,交易双方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另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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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第七章 特别事项说明
五、被评估单位2017年申请为高新技术认证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未来被评估单位仍然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沙厂区的房屋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均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抵押合同编号:2016年最抵(惠)字第0001号,抵押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抵押最高额为6000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七、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益阳厂区的三四车间由于部分车间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八、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43项固定资产-构筑物,其中第2项(长沙厂区单车棚)、11项(益阳厂区单车存放雨棚)、25项(益阳厂区新汽车设备钢棚)共三项均已拆除,第8项(长沙厂区氨气房)地上部分已拆除,剩余地下池子。本次评估将拆除部分评估为零。
九、根据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的2007年度分红派息议案,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62,000,000股为基数,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本次评估未考虑期后分红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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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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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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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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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21.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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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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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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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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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85.27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意思表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该笔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交易价款后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提供书面承诺:已对照并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已对自身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成为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7.本项目若竞价成交,受让方的佣金按照以下规则收取: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成交额在1000万到5000万元部分按成交金额的4%收取,5000万元到10000万元部分按成交金额的3%收取,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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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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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885.27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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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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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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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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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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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
业务经办人 |
鲍鹏恺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13691580217/010-51915336 |
业务负责人 |
董慧聪(YQ2)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10-51915336;13911000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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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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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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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10-6657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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