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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袋式除尘配件有限公司30.77%股权

时间:2019-05-24 10:00:31  来源:  作者:
上海袋式除尘配件有限公司30.77%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9SH1000123 转让底价 938.73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05-2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06-21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袋式除尘配件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龙吴路4221号
法定代表人 蒋孟杰
成立时间 1997-07-30
注册资本 2158.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073756857
经营范围 开发、生产、加工、过滤产品及其自动化空置系统及配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服务。
职工人数 12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宁波盛达阳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69.23%
2 中钢集团上海碳素厂有限公司 30.77%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6805.727057
营业利润(万元) -312.653900 净利润(万元) -242.468177
资产总计(万元) 4528.767860 负债总计(万元) 1680.521255
所有者权益(万元) 2848.246605 审计机构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9-02-28 营业收入(万元) 929.762936
营业利润(万元) 16.790086 净利润(万元) 17.029908
资产总计(万元) 4567.819525 负债总计(万元) 1243.241546
所有者权益(万元) 3324.577979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12-29
评估基准日 2018-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664.000000 900.000000
负债总计 0.000000 0.000000
净资产 664.000000 900.00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900.00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4.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出自2017年至2018年5月专项审计报告中2017年数据。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	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中钢集团上海碳素厂有限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可从上海 袋式除尘配件有限公司分配得到固定收益额人民币92.96万元。该项固定收益额应在该 固定收益所使用的会计年度后第二个会计年度的四月一日;或该固定收益适用的会计 年度的公司工商检报告申报完成后第三十天,两个日期中较早出现的一个日期支付。
(2)	如果公司在某一特定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固定收益,或该年度没 有可分配利润,则可分配利润与固定收益间的差额,由股东宁波盛达阳光自动化科技 有限公司向股东中钢集团上海碳素厂有限公司另外支付,不再由公司进行分配。
(3)	除上述固定收益额人民币92.96万元之外,股东中钢集团上海碳素厂有限公司不再参与公司其他的任何利润分配。
从该角度来看,上海碳素厂所持有的上海袋配30.77%股权相当于是上海碳素厂所 拥有的对上海袋配的一笔债权,投资额为注册资本份额664万元,利息率为14%。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钢集团上海碳素厂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龙吴路4221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30.7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0.7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270   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没有违法违纪或失信记录。
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7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在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央企交易八部
业务经办人 易远卓(央企八部)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8749
业务负责人 易远卓(央企八部)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874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王思捷
受托机构电话 010-6268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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