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原股东上海周正实业有限公司不放弃对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被评估单位现经营铁路货运和仓储业务,经营场所系分别向上海闵铁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及上海溪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取得,其中:租赁上海闵铁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场地2213平方米、办公120平方米,租赁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租金103850元,该场地租赁合同有效期1年,每年签署;租赁上海溪翔实业有限公司土地面积3.44亩,租赁期限200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年租金3.44万元;被评估单位在该2块地块上建有货场钢筋混凝土场地、铁路及设施,其中约1000平方米货场钢筋混凝土场地及22米铁路位于村里的土地上,其余位于上海闵铁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场地上。 2、被评估单位原将租赁取得的2块场地租赁给上海峰芹炉料有限公司,租赁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2720平方米的场地,年租金为397120元,由上海峰芹炉料有限公司支付给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向上海溪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取得的3.44亩土地,由上海峰芹炉料有限公司直接将租赁费支付上海溪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用由承租方与上海溪翔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确定。根据2018年10月10日上海焦化焦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合同自2018年11月1日起终止执行。 3、被评估单位现有货场钢筋混凝土场地4392.42平方米、铁路及设施86米。铁路沿线的建设需向上海铁路分局申请,当时由上海铁路分局闵行站行文“闵行技发(2001)27号文”上报上海铁路分局审批,经批准建设。竣工后由上海铁路分局运输分处签发铁路电报命令开通,与国家铁路线连结。被评估单位从事普通货物铁路装卸及运输代理业务,无需办理许可证照。到达和发出铁路运输货物费用等按铁路运费价格代收代付,被评估单位收取装卸相关服务费用和货物堆存费用,因此被评估单位不存在相关的无形资产,故本次评估仅对货场钢筋混凝土场地、铁路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
无
1.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接。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1.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及收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人通过其代理会员向联交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股权转让后,意向受让方必须同意在30日内完成标的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新企业名称不含“焦化”两字)。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