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润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2019年3月20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06F20190054-00001号法律意见书 3.3本次产权转让尚需履行之程序 2)在挂牌完毕后办理目标企业的经济性质变更、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鉴于铁骑驾校经济性质的工商登记存在瑕疵且已经间隔逾十年之久,关于本次转让后目标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登录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江苏政务服务网查询“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项下办事指南并致电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516-80282757)咨询,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其他的,需要出具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具体需要审查文件了解情况后才能确定需要哪家机构出具。据此,建议贵司先行向目标企业的工商主管部门咨询了解后续办理出资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等手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尤其是变更企业经济性质的核准文件,以免影响后续转让成交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4.其他事项: 1、关于驾驶培训场地租用费用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因铁骑驾校租用的能源学校的场地所属地块被政府收储,铁骑驾校招生数量急剧下降,考虑到部分学员尚在培训中,为解决训练用地问题,铁骑驾校与徐州市乾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乾程公司”)签订了租用场地培训合同,按每位学员200元的标准支付乾程公司场地费,期限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根据华润电力投资提供的《协议书》,铁骑驾校在前份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与乾程公司续签的租赁协议,期限半年,自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系统内科目一、二学员数,按照每一位学员200元的标准,分批按月向乾程公司支付费用(双方人员每月五日前统计上月实际到乾程公司场地训练的车辆科目二合格学员人数,按实支付费用);另按照每月800元的固定标准向乾程公司支付水、电、物业费用。 截至2019年2月15日,铁骑驾校的学员情况为:科目一227人,科目二1003人,科目三1398人,科目四95人。自2018年9月开始至2019年1月,铁骑驾校已经合计向乾程公司支付场地费用人民币66800元。 2、提供劳务人员 铁骑驾校未建立劳动相关制度,未开立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账户。截至2019年3月7日,铁骑驾校无在职员工,本次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但铁骑驾校存在两名未签署书面劳务合同的教练为铁骑驾校提供劳务。该两名教练服务时间灵活且相对能自行支配,铁骑驾校也对该两名教练没有考勤和服务时间的硬性要求,亦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与该两名教练的劳务关系多年来系遵照口头约定,未约定劳务关系到期日,目前尚需继续支付服务费用。 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
根据2018年10月10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1753号评估报告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日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2018年8月10日评估范围内的3辆报废车送到徐州市车辆报废中心进行报废,并取得了徐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分公司开具的付款结算凭证,报废收入为东风教练货车840元/辆,桑塔纳教练车100元/辆,无报废车辆补贴。 2、本次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为企业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和负责,企业未申报的资产或者负债,未纳入评估范围。本次评估未考虑企业未入账的未来可能存在需支付的后期场地培训费用。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为有效报价,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低于挂牌价格的报价无效。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应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到账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下称“初始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初始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受让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缔约过失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按照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照本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与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为保护标的公司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尽调保密承诺函》(详见挂网附件)、营业执照并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5万元保密承诺金后可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在意向受让方不违反《尽调保密承诺函》情况下,保密承诺金由转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 7.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本项目:(1)接受并同意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2)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3)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5)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 同意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照的过户或变更事宜,且承担可能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变更企业经济性质的风险。(7)同意如因其他披露内容中标的企业两名挂靠教练后续所产生的纠纷,转让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8)自行办理标的企业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手续并承担无法续租的风险。(9)同意承接标的企业驾校系统及标的企业学员、教练后续管理及驾驶员培训服务。如果不能承接驾校系统及学员、教练后续管理及驾驶员培训服务等,由此产生的纠纷、经济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并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索。 9.本项目如竞价成交,最终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2.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收取。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