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本项目的评估值采用的是收益法评估的数值。
(2)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除2套红旗街住宅房以外,其余均未办理不动产证,涉及建筑面积28,906.05平米,账面原值55,763,406.14元,账面净值25,731,667.48元。对此,被评估单位出具承诺证明上述建筑资产基准日时产权归其自身拥有,不存在产权争议问题。评估人员将上述资产纳入正常的评估范围之内,未考虑后续产权证办理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
(3)截至评估基准日,有1辆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处于待报废状态,涉及账面原值64,148.00元,账面净值0.00元;有4套模具因技术更新已无法再使用,涉及账面原值882,874.10 元,账面净值359,759.06 元。对此,被评估单位出具承诺证明上述车辆、模具确实已处于待报废、无法使用状态,不会因资产状态产生纠纷等问题。评估人员对上述车辆、模具按实际状态进行评估,未考虑因资产状态纠纷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
(4)评估人员在现场勘查阶段要求长春百事提供全部软件无形资产和部分价值量较大设备的购置合同与发票,作为核实账面价值及参数等信息的依据。由于长春百事管理制度的原因,对2015年以前取得的资产均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未能达到评估人员的上述要求。对此,长春百事向评估人员出具说明承诺,所申报的软件无形资产和设备资产相关信息属实,不存在虚报、谎报等情况。评估人员将无形资产及设备资产纳入正常评估范围,为考虑因资产数量、信息、金额等内容不实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