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华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被评估单位拥有的房地产相对于账面值发生了较大的增值。本项评估中,期后准备出售的商业房屋涉及土地增值税额约为346.09万元以作为房地产资产的减项纳入评估结果;同时,本次评估我们没有考虑与基准日之前所业已形成的工业用地增值税所对应的土地增值税987.00万元(申雅青浦)、319.10万元(申雅广州)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我们敬请股权交易的当事方高度关注土地增值税对股权交易价格的影响。 2、在外青松公路4600好4590号的地块上有“过磅区房屋”、“过磅区彩钢板房”、“水泵房”、“空压站(权证9号房)南房屋”、“玻璃房(吸烟室)”、“2#综合厂房”等5幢建筑物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也未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绘,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我们未发现这些未办理权证的房地产存在权属争议,我们无理由将这些资产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我们依据委托方提供并经我们粗略丈量核实后的数据进行了评估。我们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上述数据不是准确无误的,我们保留按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权证所登记的数据修改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权利。 3、本次评估前,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游戏公司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主要是审计过程中发现申雅公司与客户往来函证中,部分函证结果有不符情况,且差异原因不明,故申雅公司部分往来余额与客户往来余额之间存在差异,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将影响申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损益。本次评估过程中,本公司对上述事项予以了关注,但由于企业无法对上述情况提供具体的资料信息,补充发函但绝大部分未收回,评估清查程序受到限制,本次评估结论中对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基本根据审计后账面值认定,对该部分往来差异对评估结论带来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如因该内容影响股权转让价值需由交易双方作相应调整。 4、根据审计报告中附注披露,申雅密封件公司经营过程中部分运营由库博标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费用,根据上年及2018年情况审计确认至评估基准日尚有管理费2445.40万元未付,其中:申雅密封件有限公司2012.40万元,申雅密封件(沈阳)有限公司433万元。本次评估结论中根据审计认定书予以确认。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8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及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应全部风险和责任。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登记受让意向的同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底价的存款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及信托、委托等隐名方式受让。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7.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