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嘉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企业主要资产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新华镇,东面紧邻新风中路、西面是道路、南面临混元江、北面为陆家圩车站地块。整体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26292.70平方米,用途为出让商业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3929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39439平方米,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为560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为33930平方米。地上建设内容为独栋商业小楼15栋,地块有两层满铺的地下室,地下B1拥有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的地下商业,其余部分及地下B2为车库及备用房。项目目前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具体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不含保证金)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查阅标的企业各项证照及签署的各项合同、标的企业名下土地所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其他报批报建文件),对转让公告内容和标的企业现状予以认可。交易过程中如因政府原因导致股权无法变更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式。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①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及所获取的证照、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项目报批报建文件)已经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的产权交易合同条款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不含保证金)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③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截止评估基准日的石榴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榴置业公司”)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人民币18199.098629万元支付至石榴置业公司指定账户。自评估基准日至受让方向石榴置业公司支付前述债权款之日期间,前述债权款所产生的利息,受让方应在支付前述债权款的同时支付给石榴置业公司,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一年按360天计算)。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完成日,标的企业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承担;期间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或石榴置业公司发生的借款,由新标的企业承接,受让方须监督新标的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部分按照年利率9%计算利息,一年按360天计算)。 ④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产权交易机构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如项目协议成交,受让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如项目竞价成交,受让方按成交价格的3%支付产权交易竞价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