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太平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户受托不良资产债权
项目编号 |
Z319SH10G0164 |
转让底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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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3-1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3-22 |
标的所在地区 |
河南 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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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贸易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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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新乡市太平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路西 |
法定代表人 |
安国运 |
成立时间 |
2006-08-23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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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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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0793201899A |
经营范围 |
广汽本田品牌汽车零售;进口本田品牌汽车零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装饰、维修服务;汽车信息咨询;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险种);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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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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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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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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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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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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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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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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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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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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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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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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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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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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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8-11-30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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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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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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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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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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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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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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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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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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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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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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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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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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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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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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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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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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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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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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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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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本项目转让方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同)2017年6月8日对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2.债权本金、利息、费用及担保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金余额18334946.57元,各项利息金额5955178.81元,费用138674元,本息费合计24428799.38元。该债权以借款人自有土地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新飞大道与德源路交叉口南,土地证号:新国用(2006)第04058号,地类: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20188平方米,已被他人查封。该债权保证人为安国运、高淑敏、高伟照、刘荣超、郭乐。
3. 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4. 抵押物出租情况。
抵押物上房产已出租,但未掌握到最新租赁情况。
5、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8年7月12日在《平原晚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6.受托转让方联系人:郑女士 电话: 0371-693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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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新乡市太平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为安国运,公司主要从事广汽本田品牌汽车销售、进口本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装饰、维修服务、汽车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借款人原经营地已更换为其他4S店经营。
该债权以借款人自有土地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新飞大道与德源路交叉口南,土地证号:新国用(2006)第04058号,地类: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20188平方米。该债权保证人为安国运、高淑敏、高伟照、刘荣超、郭乐。除抵押和保证担保外,诉讼追偿期间首封了保证人刘荣超名下两套住宅,一套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399号星海假日王府8号楼1单元11701室,证号201204419,面积151.95平方米;另一套房产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南段宝龙城市广场A广场A区2-2号楼2单元21804室,证号201419876,面积214.45平方米。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新乡市太平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化受托不良资产债权本金18334946.57元,利息5955178.81元,垫付费用138674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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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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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院2号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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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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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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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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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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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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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到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下同)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受托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定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低于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低价的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网络报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 最终报价低于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低价的最高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所有竞买人均需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递交竞买文件, 竞价方案见附件。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受托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定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定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定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③、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及受托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及受托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2019年3月29日前将除定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托转让方账户信息:
户名:暂收结算款项—待划转款项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
账号:417108012890100100001799
支付定金及交易价款时应备注“新乡市太平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户受托不良资产债权项目定金/交易价款”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定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8.本项目最终《债权交易合同》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共同签署。
9.受托转让方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需知晓并在递交受让申请时承诺同意,受托转让方可在正式竞价或报价前,取消或推迟本次拟转让项目报价。如果本次转让报价取消,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定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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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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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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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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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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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金融产权交易部 |
业务经办人 |
陆超渊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825 |
业务负责人 |
汪佳蕾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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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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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郑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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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371-693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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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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