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企业与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合同复印件在上海联交所备查) ,标的企业作为受让人受让靖工-2013-013号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地块建设项目应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开工, 2015年4月30日之前竣工。 2、标的企业于2014年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其证载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3年10月12日。标的企业自取得土地至今一直未进行开发使用。《出让合同》 第三十三条约定,标的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靖江市国土局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款的1‰的违约金;标的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约定竣工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靖江市国土局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款的1‰的违约金。 3、标的企业与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出让补充合同》,合同复印件在上海联交所备查)第四条约定,标的企业向靖江市国土局缴纳1,265,900元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标的企业未按时开工并通过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的,50%的履约保证金将会被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没收。 4、根据《出让补充合同》第三条所述“受让人按规定期限投产后3年内年亩均税收若达不到捌万元以上,出让人将按照文件第四、五条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2013 年12月27日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标的企业之间签署的《备忘录》(复印件在上海联交所备查)将前述3年期限延长为5年。 5、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标的企业。 6、标的企业2018年12月财务报表显示,标的企业2018年度未分配利润为1413.775889万元。标的企业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标的企业在2019年1月以现金方式将未分配利润中的130.36万元作利润分配,由原股东(即转让方)享有。
无
1.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后,方可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资料包括:①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料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 ①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②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将除保证金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产权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③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④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使用含“中船澄西”的字号,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名称不使用“中船澄西”、“中船”字样,同意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同意股权转让后清理标的企业在内部办公系统、外部建筑环境、对外宣传推广等领域对上述品牌元素(“中船澄西”、“中船”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LOGO等)的应用,今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均不使用上述品牌元素。 ⑤已知悉标的企业自受让靖工-2013-013号宗地后一直未进行开发,存在被要求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项下违约责任及/或被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而被征缴土地闲置费,甚至土地被无偿收回的风险,自愿承担前述可能的违约责任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无偿收回、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有))。 ⑥已知悉标的企业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股东决定,标的企业在2019年1月以现金方式将未分配利润中的130.36万元作利润分配,由原股东(即转让方)享有。受让方对前述分红事项无异议。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