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户受托不良资产债权
项目编号 |
Z319SH10G0160 |
转让底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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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2-1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2-25 |
标的所在地区 |
黑龙江 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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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咨询服务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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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哈尔滨龙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57号欧倍德中心4层1号 |
法定代表人 |
朱丽芝 |
成立时间 |
2007-11-12 |
注册资本 |
85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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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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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665672960W |
经营范围 |
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以自有资产对商业、房地产业、科技行业进行投资;购销:钢材、冶金炉料、建材、办公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品、危险品、剧毒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冶金焦炭;回收废旧金属(不含可生产性金属)、粮油;(以上项目均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限制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待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财务咨询、房地产经纪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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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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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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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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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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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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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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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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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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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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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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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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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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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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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9-01-30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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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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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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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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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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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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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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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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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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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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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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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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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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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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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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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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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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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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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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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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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由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下同)持有。根据转让方 2016年9月21日对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2.债权本金、利息、费用及担保情况见附件债权清单。
3.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本金49,999,628.00元、利息24,420,450.84元和费用及诉讼费用302,173.15元。
4.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类,无抵押物。由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中荣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荣邦置地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朱丽芝、张晓平、朱庆峰、韩茹昕、薛李、张唯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5.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8年8月22日在《黑龙江经济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6.受托转让方联系人:聂德胜 电话:0451-8308555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哈尔滨龙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商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金85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57号欧倍中心4层1号,公司主要依托省内和周边省市的原材料市场经营建筑用钢材。
2013年4月,龙商公司在我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购买钢材,该贷款由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中荣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荣邦置地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朱丽芝、张晓平、朱庆峰、韩茹昕、薛李、张唯提供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借款人经营不善,2014年3月21日已发生贷款欠息, 2014年4月28日贷款到期后发生逾期并形成不良。
我行于2014年6月23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黑龙江荣邦置地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浦江国际共计515套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建行抵押在先,我行首先查封)。
2014年6月23日我行正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1日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15年4月7日一审判决我行胜诉。因中荣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7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12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5月30日,我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2016年6月转让后,我行接受委托继续清收处置推进强制执行进程。但由于执行困难,至今没有突破性进展。主要因为有建行抵押在先及151案外人员执行异议到省法院上访闹事,省法院为维稳,没有推进。
截止到2018年10月20日,龙商公司拖欠借款本金49,999,628.00元,欠息24,420,450.84元,垫付案件受理费302,173.15元(诉讼费295,623.15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1,550.00元),上述所有本、息、费用合计为74,722,251.99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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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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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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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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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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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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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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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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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同时递交交易定金人民币830万元到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下同)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受托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定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信息发布期满,意向受让方经交易所资格确认后需向交易所领取竞价账号与密码,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时间登陆中国产权交易报价(http://www.ma-china.org/)进行网络报价-多次报价(定时+连续),报价低于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低价的最高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即转为部分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定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受托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定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 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定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定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③违反产权交易定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受托转让方 同时承诺,如因受托转让方 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定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托转让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账号:231000069018150013976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支付交易价款时应备注“哈尔滨龙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户受托不良资产债权项目交易定金/价款”。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最终《资产转让协议》为受让方与转让方(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
8.受托转让方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需知晓并在递交受让申请时承诺同意,受托转让方可在正式竞价或报价前,取消或推迟本次拟转让项目报价。如果本次转让报价取消,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定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9.本项目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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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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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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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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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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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金融产权交易部 |
业务经办人 |
陆超渊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825 |
业务负责人 |
汪佳蕾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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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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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聂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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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451-8308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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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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