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Ci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信达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福建海峡文化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事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2、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须在挂牌期满日17:00前支付人民币48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退还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2)同意标的企业本次股权变更后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查,如失去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风险自担,并补偿给其他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转让方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意向受让方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