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古北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标的公司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固定资产-车辆账面原值191,500.00元,车辆减值准备9,592.04元,账面净值0.00元,共1辆。为桑塔纳SVW7182EFI小型轿车1辆。根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16年6月1日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废汽车证明》、2016年6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车辆已按规定程序报废回收无实物。被评估单位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上述车辆已无实物,本次对其评估为零。 2、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02年12月7日被评估单位与上海浦东铭鑫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富安化工厂三方签订的《合资协议书》第四款:合作投资期限为15年,以2003年1月1日起为合作投资之日,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可在合作投资期满6个月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长合作期限手续。至评估基准日,股东会议未对合作投资期满是否延长合作期限事项作出约定。 3、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02年12月7日与上海浦东铭鑫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富安化工厂三方签订的《备忘录》第六款:由于主体经营方为被评估单位与无锡市富安化工厂,上海浦东铭鑫工贸有限公司一般不参与经营,同意上海浦东铭鑫工贸有限公司享受投资收益最低保障,每一会计年度,上海浦东铭鑫工贸有限公司投资益低于20.00万元,被评估单位与无锡市富安化工厂补偿到20.00万元,如高于20.00万元,收益按三方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2013年9月上海浦东铭鑫工贸有限公司将其所持被评估单位25%股权转让给委托方上海华谊丙稀酸有限公司后,委托方上海华谊丙稀酸有限公司每年享有不低于20.00万元的股利。 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釆取竞价转让方式交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产权交易系铳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者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格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曰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滿,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网络报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自评估基准日至出具股权交易凭证之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举牌时应提供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