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宏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0.55%股权
项目编号 |
G32018SH1000597 |
转让底价 |
16.03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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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1-0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1-29 |
标的所在地区 |
贵州 毕节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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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供应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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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省毕节市宏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供电局生产(生活)基地 |
法定代表人 |
陈勇宇 |
成立时间 |
2002-12-23 |
注册资本 |
1833.97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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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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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中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007411416013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水电开发、生产、经营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承接电力系统配电线路安装、维护、水电站的经营管理、电力用户计量装置的抄录、电力物资销售等相关业务) |
职工人数 |
17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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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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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
99.45% |
2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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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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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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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7 |
营业收入(万元) |
1065.08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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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91.07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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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41.04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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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3964.68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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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1534.35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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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2430.32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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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贵州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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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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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8-11-30 |
营业收入(万元) |
905.3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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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16.444904
|
净利润(万元) |
12.122825
|
资产总计(万元) |
5227.08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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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2672.956902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2554.12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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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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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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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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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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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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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云南中天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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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贵州恒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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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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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2475.580000
|
2475.5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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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5.000000
|
9.080000
|
资产总计 |
4109.170000
|
4191.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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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1358.100000
|
1358.100000
|
负债总计 |
1358.100000
|
1358.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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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2751.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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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9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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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58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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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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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附件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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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滨河路1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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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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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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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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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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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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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是 |
具体为: |
股权转让完成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809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②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③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本项目如竞价成交,受让方交易手续费按照转让标的成交金额的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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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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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80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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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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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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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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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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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
业务经办人 |
张昕(央企三部)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9 |
业务负责人 |
朱博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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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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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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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1851188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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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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