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2018年的近期财务报表,披露信息中的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以2018年3月31日基准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2、根据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中的内容表述“2018年12月25日,涪陵电力向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转让征询函》”,截止挂牌日未收到是否同意转让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复。
根据评估报告中第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蓬威石化公司拥有的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蓬威石化公司拥有的主装置用地、热电厂用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的码头用地及其他用地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本次评估委托方涪陵电力持有被评估单位蓬威石化15%股权,为被评估单位参股股东,无法获得被评估单位充分配合,主要评估资料包括《资产评估明细表》和《收益预测申报表》等均由委托方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 被评估单位蓬威石化参股49%股权的重庆市涪陵区齐力兴铁公水联运有限公司对本次评估工作仅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2018.3.31未审财务报表,未获得其他相关评估资料。 4、蓬威石化截止评估基准日预收母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余额2,223,801,014.21元, 此项资金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正常经营活动预收货款,另一部分为蓬威石化自成立至今持续累积占用的母公司资金,蓬威石化与母公司未签订任何资金占用协议和资金利息费用,未区分核算占用资金和预收货款。本次评估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考虑预收货款合理需求,假设预收货款为二个月平均含税销售货款,剩余款项为占用的母公司资金,属于无息负债。 7、蓬威石化公司自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7月26日对生产线进行检修和技改,技改期间基本停止生产活动,2018年7月27日恢复正常生产。 8、蓬威石化公司由大股东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生产的PTA(精对苯二甲酸)产品统一销售给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年度蓬威石化继续按现有经营管理模式发展。 据蓬威石化人员介绍,蓬威石化营业执照记录年产6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实际设计最高产能可以达到90万吨,其中2017年度实际产能73.6万吨。本次评估假设蓬威石化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在保证生产安全和停产检修前提下,自主决定产销量。"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受让方后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缴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