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人民币207100万元债权
项目编号 |
G32018SH1000510 |
转让底价 |
524800.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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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12-1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1-07 |
标的所在地区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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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文化艺术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开元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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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128号8幢186室 |
法定代表人 |
左坤 |
成立时间 |
2013-11-27 |
注册资本 |
629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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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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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408409420XU |
经营范围 |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经纪),房地产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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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5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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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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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华人文化开元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 |
99.988% |
2 |
华人文化开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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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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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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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7 |
营业收入(万元)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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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3229.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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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3222.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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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563774.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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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510388.5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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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53386.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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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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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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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8-10-31 |
营业收入(万元) |
0.00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2638.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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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2638.65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665819.310000
|
负债总计(万元) |
615071.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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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50747.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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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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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北京戴德梁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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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国开城镇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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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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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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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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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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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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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154042.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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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71.5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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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207100.000000
|
395069.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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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5.780000
|
6.950000
|
无形资产 |
4.230000
|
4.660000
|
资产总计 |
361153.000000
|
618352.9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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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226491.680000
|
226491.680000
|
长期负债 |
74170.000000
|
74170.000000
|
负债总计 |
300661.680000
|
300661.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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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60491.3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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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9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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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1769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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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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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华人文化开元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与华人文化开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联合转让项目。其中华人文化开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0.012%股权,华人文化开元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99.988%股权,转让债权为华人文化开元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对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7100.00万元债权;
2、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人民币207100.00万元债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524800.00万元。其中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317700.00万元;债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207100.00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
3、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领取本项目正式《竞价实施方案》。
4、华人文化开元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12月21日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99.988%股权质押给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六期(有限合伙),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六期(有限合伙)已向华人文化开元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出具书面函件,同意本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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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北京国开滨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国开滨江”)对标的企业下属三家子公司(上海梦中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梦中心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梦中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称“借款主体”)享有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836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债权,受让方应在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协议》,并在签订《借款协议》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主体提供借款资金,由其完成对委托贷款本息的清偿。具体借款金额和条件见《借款协议》(详见附件三、四、五)。
(2)梦中心项目中涉及华人文化(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泰睿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及梦滨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称“华人方”)的相关权益,受让方应在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或华人方另行同意的延后期限内向华人方支付合计人民币17500.00万元的补偿金,作为华人方同步退出梦中心项目的补偿,具体收款账户见《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3)就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为各项目公司负债所提供的担保,受让方应负责解决和承担,具体范围和要求见《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备查文件。
(4)梦中心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团贷款,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与现有银团贷款债权人沟通,确保其自身满足银团成员行的准入条件、取得银团关于其作为股权受让方或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可。如因受让方不满足银团成员行的准入条件导致银团或其任何成员行要求项目公司提前清偿贷款或承担其他责任的,受让方应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损失。如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其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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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评估基准日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梦中心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进行质押,质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59,930.00万人民币,质权登记编号:0420150082。
2、评估基准日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梦中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进行质押,质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56,180.00万人民币,质权登记编号:0420150041。
3、评估基准日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梦中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进行质押,质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90,990.00万人民币,质权登记编号:0420150049。
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审计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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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人文化开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128号8幢173室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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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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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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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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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华人文化开元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天钥桥南路1128号8幢158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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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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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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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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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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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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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是 |
具体为: |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合称“项目公司”)继续履行与现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维持前述四家公司员工薪酬待遇总体不降低;若员工不同意继续留任或受让方不愿意接收相关员工的,受让方应促使和确保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并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是 |
具体为: |
项目公司现共同开发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E-B-1、188S-F-1、188S-L-1、188S-M-1地块的房地产项目(下称“梦中心项目”),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支持在徐汇滨江建设梦中心项目的复函》(沪委宣[2013]340号),受让方需维持上海市政府对梦中心项目的文化功能定位要求。意向受让方应结合前述复函及梦中心项目各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行了解梦中心项目文化功能定位和规划建设要求,并自行对照转让方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备查文件,确认是否能够完整履行和达到相关要求。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是 |
具体为: |
(1)北京国开滨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国开滨江”)对标的企业下属三家子公司(上海梦中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梦中心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梦中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称“借款主体”)享有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836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债权,受让方应在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与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协议》,并在签订《借款协议》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主体提供借款资金,由其完成对委托贷款本息的清偿。具体借款金额和条件见《借款协议》(详见附件三、四、五)。
(2)梦中心项目中涉及华人文化(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泰睿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及梦滨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称“华人方”)的相关权益,受让方应在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或华人方另行同意的延后期限内向华人方支付合计人民币17500.00万元的补偿金,作为华人方同步退出梦中心项目的补偿,具体收款账户见《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3)就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为各项目公司负债所提供的担保,受让方应负责解决和承担,具体范围和要求见《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备查文件。
(4)梦中心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团贷款,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与现有银团贷款债权人沟通,确保其自身满足银团成员行的准入条件、取得银团关于其作为股权受让方或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可。如因受让方不满足银团成员行的准入条件导致银团或其任何成员行要求项目公司提前清偿贷款或承担其他责任的,受让方应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损失。如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其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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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转让方实施本次标的企业股权及债权转让的基础和原则为“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本次交易所涉各项价款金额与前述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评估本次交易在商业上的合理性;除《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受让方基于本次交易所支付的任何交易款项均不可退回。转让方不对所转让股权、债权以及梦中心项目有关的任何瑕疵、损失、索赔、责任等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责任,但如因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文件、资料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或恶意造假情形而导致受让方受到损失的,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处查阅备查文件及本项目相关尽调资料,并须先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六),遵守相关保密约定。
3.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签章完备的项目受让确认书(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一《竞价实施方案》中所列文本)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二所列文本)及《借款协议》(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三、四、五所列文本),且完成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744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递交上述全套文件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待受让方交纳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交纳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不实施《竞价实施方案》中竞价程序,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信息发布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转让方在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当日在竞买人已签章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签章,借款主体在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当日在竞买人已签章的《借款协议》上签章,完成合同缔结,涉及受让价格等空白部分内容由转让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监督下根据竞买结果以手写补充。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借款协议》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退回。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在《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并在《借款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金支付至各借款主体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竞买人未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主张不按照其已签章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与转让方完成合同签署,或者要求撤回其已签章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主张不按照其已签章的《借款协议》与借款主体完成协议签署,或者要求撤回其已签章的《借款协议》。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递交竞买文件后放弃参与网络竞价的(以在网络竞价结束前未登录网络竞价交易系统为准);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主张不按照其已签章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与转让方完成合同签署,或者要求撤回其已签章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主张不按照其已签章的《借款协议》与借款主体完成协议签署,或者要求撤回其已签章的《借款协议》。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所有意向受让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接受挂牌公告中的全部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我方同意标的企业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合称“项目公司”)继续履行与现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维持前述四家公司员工薪酬待遇总体不降低;若员工不同意继续留任或受让方不愿意接收相关员工的,我方确保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并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我方同意并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附件中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借款协议》全部内容,我方未做任何修改并已完成签署;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我方同意将严格按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借款协议》进行履约。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我方同意向华人方支付合计人民币17500.00万元的补偿金,作为华人方同步退出梦中心项目的补偿。
(5)各项目公司的对外负债及对外担保,由受让方负责解决和承担。
9.其他事项见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包括:(1)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支持在徐汇滨江建设梦中心项目的复函》(沪委宣[2013]340号文);(2)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 188E-B-1地块、 188S-F-1地块、188S-L-1地块、188S-M-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银团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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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代持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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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7440.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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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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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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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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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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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
业务经办人 |
周淑燕(央企六部)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838,18610806302 |
业务负责人 |
陈文军(央企六部)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10-51918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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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国开元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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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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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10- 5095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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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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