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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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500 万元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规定登录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双向报价,报价低于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底价的最高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如本轮报价未产生有效报价人,则进入第二轮报价,报价低于第二轮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第二轮保留底价的最高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受托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情形包括: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的尾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户 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大连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306211202011435 5.本项目转让方应付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1.5‰,受让方应付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1.5‰,转让方应付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合计支付手续费金额为成交金额的3‰。 6.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递交经签章的《参加公开竞价承诺函》(见附件)。
1.在中国境内、境外注册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执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员;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