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0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0%)
项目编号 |
Q318SH1014874 |
转让底价 |
47350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11-2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12-25 |
标的所在地区 |
天津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1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飞 |
成立时间 |
2013-08-16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民营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07592059XH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79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 |
2 |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年度审计 报告
|
年度 |
2017 |
营业收入(万元) |
58659.765700
|
营业利润(万元) |
37136.840900
|
净利润(万元) |
27860.931400
|
资产总计(万元) |
2446956.020000
|
负债总计(万元) |
2081935.6293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65020.390700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企业财务 报告
|
报表日期 |
2018-06-30 |
营业收入(万元) |
27733.133250
|
营业利润(万元) |
21871.674450
|
净利润(万元) |
16783.705006
|
资产总计(万元) |
2631357.002408
|
负债总计(万元) |
2249552.90672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81804.095688
|
|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8-11-27
|
评估基准日 |
2017-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 |
365020.390000
|
473468.32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73468.320000
|
|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
|
转让方名称 |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0层1002 |
经济类型 |
民营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是 |
具体为: |
转让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次交易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解聘标的企业原有员工。员工离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是 |
具体为: |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受让方应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受让方应及时补足资本金。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人民币2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并经交易所及转让方资格审核通过后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全额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竞买人要求撤回已递交的竞买文件的;
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④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当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程序(包括内部决策程序和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审批程序等),且上述履行程序的行为保持有效,不得存在利用内幕交易等任何违法违规形式损害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交易的行为不得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币种只接受人民币。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对所持标的企业股权的锁定期限的承诺。
7.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中公示的《关于受让邦银金租股份的承诺函》(详见附件)、《关于邦银金租股份受让方股东资格的承诺函》(详见附件)的内容构成本项目交易条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请各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认真阅读,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签署并提交。
8.联交所应在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联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联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若意向受让方未通过联交所和转让方资格审核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9.关于受让方是否符合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资格要求,需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结果为准。若因受让方不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而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则受让方应当以成交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此外,若标的被重新挂牌产生的交易价格低于本次挂牌产生的交易价格的,则差价部分由本次受让方予以补足。
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各联合体应签署《联合受让协议》(协议要点详见附件。该协议条款至少包含附件要点,且不得与附件要点相冲突),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须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并授权牵头方全权处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宜,牵头方实施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行为及签署的文件,联合体均予以认可,且该等行为及文件对本联合体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须承诺就本次交易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向转让方和/或联交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不能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其他方需对未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合体任一成员发生违约情形的,即视为联合体整体违约,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11.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至受让方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之日止的期间损益(以转让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归转让方所有。
1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须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因本次交易而参股标的企业的情况)不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
3.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不存在以下列举的任意情形: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标的企业股权;
(七)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4.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须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经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需要提出的各项股东资质要求。
5.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资格的其他规定与要求。
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联合体中至少有一名符合下述第7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要求的股东,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标的企业全部股本的30%。
7.意向受让方须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意向受让方属于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应当满足: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为标的企业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仅适用于境外商业银行);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
其中,意向受让方属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除满足本项前述相关条件外,还应当满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监管评级良好。
(二)意向受让方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的,应当满足: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为标的企业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整体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
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除满足本项前述相关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不存在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情形;对完善标的企业治理结构、保持标的企业经营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三)意向受让方属于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当满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
8.意向受让方须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续上):
(四)意向受让方属于其他境内法人机构的,应当满足: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
其中,意向受让方属于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满足: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整体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
意向受让方属于非金融机构并且作为受让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的,除满足本项前述相关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不存在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情形;对完善标的企业治理结构、保持标的企业经营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意向受让方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五)意向受让方属于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的,应当满足: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
|
|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特殊事项: |
请登录后查看
|
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四部 |
业务经办人 |
王迪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309 |
业务负责人 |
张彤宇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729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薛先生
|
受托机构电话 |
13810119146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