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大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无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136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对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情况事项进行了说明。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1.本项目通过开放式网络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即该项目挂牌公告期为网络报价开始日,自公告之日期起20个工作日为网络报价-多次报价),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内提交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时应按照产权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合同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和竞买文件后,可按照《开放式网络报价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约定时间进行网络报价(定时报价期为2018年11月28日00:00至2018年12月26日14:00,定时报价结束即进入连续报价期)。当信息发布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报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本项目协议成交。 2.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期间内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竞买文件,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8243.759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等额部分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意向受让方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开放式网络报价中意向受让方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开放式网络报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不同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原标的企业的债务仍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产权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若成为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5)已知悉挂牌公告中“重要信息披露”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意按标的企业现状受让标的股权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进场行权的原股东按照后续原股东《开放式网络报价实施方案》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