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对截至2018年6月30日标的可供分配利润630,167,221.34元进行预分配,其中转让方享有63,016,722.13元,截止挂牌前该笔分红尚未分配。除上述标的公司已明确的利润分配外,标的公司于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股东权益变化及新增应分配利润,将由届时的受让方享有。 2、本项目与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5%股权捆绑转让, 若产生竞价,则通过网络报价(一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2宗项目各自挂牌金额之和,竞价溢价部分按2宗项目各自挂牌金额占竞价底价的比重同比例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万隆评报字(2018)第10251号》之特殊事项说明(见附件1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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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金额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将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且提供银行保函或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 并同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27178.13166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金额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将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且提供银行保函或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将首期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本项目后续无论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或是竞价方式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手续费都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的服务收费方法,各自支付相关手续费。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央企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方法支付,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含1000) 0.2 1000 以上10000以下(含10000) 0.1 10000 以上 0.05 若以竞价方式成交,则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标准(沪联产交【2004】074号)支付。 8.意向受让方在受让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同时须受让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5%股权。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举牌登记时需提供挂牌期间内金额不低于挂牌价格50%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