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与“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股权”项目联同挂牌转让。意向受让方举牌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也必须举牌受让“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股权”。 如产生竞价,溢价部分归属于“上海同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5%股权”项目。 2、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截至日为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标的公司未再与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 3、根据同济大学的批复,转让方在转让股权后,同济大学将视实际情况,适时收回出租给标的公司的全部房屋。 4、本项目标的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1、截至评估基准日,子公司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车辆存在以下产权瑕疵事项: 行驶证户名:吴月青,车辆牌照号:沪A666R7,车辆名称:帕萨特轿车,规格型号:SVW71810BU,计量单位:辆,数量:1,账面价值(单位:元):266,917.09。 行驶证户名:朱伟,车辆牌照号:沪BSZ990,车辆名称:朗逸轿车,规格型号:SVW71617BM,计量单位:辆,数量:1,账面价值(单位:元):110,448.05。 ①上述车辆,其证载权利人为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实际产权持有者为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方已经声明实际产权人为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产权不符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②上述车辆原在“应收账款”科目中核算,本次评估将其放在运输设备中评估。 2、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短期借款合计300.0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放款银行:上海银行白玉支行,借款条件:抵押借款,抵押物名称/担保单位名称:广粤路房产,借款期限: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年利率:5.6550%,币种:人民币,借款金额(万元):300.00。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3、子公司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林杰、陈爱坤等13人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在金融借款纠纷,同继汽车作为连带保证责任方被告,其中林杰案件于2018年2月28日判决,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6民初46333号),判定被告林杰应付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962.67元,支付至2018年2月27日止的逾期利息594.33元,被告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杰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同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于2018年3月19日提出上诉。截止2018年3月31日,陈爱坤等其余12人及林杰二审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为11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交易凭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须受让上海上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汽车”)对同际汽车及子公司同继汽车的全部债权(评估报告范围内)中55%份额的债权,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上美汽车支付上述转移债权的全部金额。因评估基准日后,同际汽车及同继汽车已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由此,最终承担的债务金额以股权交割日为截止点的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准。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