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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1%股权

时间:2018-11-12 10:00:31  来源:  作者:
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1%股权
项目编号 Q317SH1014776-6 转让底价 26809.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11-1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12-07
标的所在地区 湖北 武汉市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航天科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东西湖区鑫桥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贾飞
成立时间 1994-02-06
注册资本 8515.49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4416296134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建筑装饰材料、五金水暖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酒店企业管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312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表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67.08%
2 李景华 12.8%
3 熊旭红 12.37%
4 李启科 4.15%
5 吴凌之 3.6%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44171.450000
营业利润(万元) -15884.140000 净利润(万元) -15898.470000
资产总计(万元) 260708.72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87725.82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72982.910000 审计机构 武汉韬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10-31 营业收入(万元) 37147.150000
营业利润(万元) -4432.450000 净利润(万元) -4480.660000
资产总计(万元) 138541.580000 负债总计(万元) 67651.96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70889.62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2-25
评估基准日 2016-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武汉韬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4102.700000 42100.000000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4102.700000 42100.00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2100.00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江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于2015年9月转让给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后,又根据国资委(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要求以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天工资[2015]859号文要求,三江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及近亲属投资所属企业及关联企业股权情况进行了调查。至2016年8月底,违规持股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将干部持有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为三江集团公司所有,工商备案手续尚未完成,故自然人熊旭红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4,913,435.13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5.77%;自然人李景华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5,076,011.50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5.96%;自然人李启科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2,023,179.20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2.38%;自然人吴凌之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72,374.00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0.20%。四个自然人合计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2,184,999.83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的14.31%。四个自然人另合计代1278名员工持有标的企业出资15,849,592.17元,该部分代持的员工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的18.61%(以下简称“员工股权”)。现上述四个自然人已书面授权三江集团公司负责处理与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的一切事项。
2、(2017)鄂0103民初10165号案件情况:陆志明等32人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股东吴凌之(以下简称“被告”)(案号:(2017)鄂0103民初10165号),请求:(1)依法确认远安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4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将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过户至股权代持人陆志明名下,第三人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鄂0103民初10165号一审(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远安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凌之于2013年4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吴凌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第三人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至股权代持人原告陆志明名下,第三人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1330元,由被告吴凌之负担(此款原告陆志明等32人已预付本院,由被告吴凌之于股权变更登记之日直接支付给原告陆志明等32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已于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被告吴凌之、第三人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上述受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截止2018年11月8日,被告吴凌之已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3、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吴凌之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3.6%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2%
转让方名称 李启科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4.1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38%
转让方名称 李景华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2.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96%
转让方名称 熊旭红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2.3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7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8042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本相关规定就员工股权发出收购要约的,或未按本文相关规定签订员工股权转让合同的,或未按员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员工股权转让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须以本次股权转让同等价格向吴凌之和/或法院确定的其他人、李启科、李景华、熊旭红等4名转让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其余全部股权(该4名股东代员工持有的股权,即员工股权)发出收购要约,由三江集团公司工会帮助有转让意愿的持股员工开展授权、转让等相关工作。(2)同意在收到吴凌之和/或法院确定的其他人、李启科、李景华、熊旭红等4名转让方就其代员工持有股权的转让事项所发出的书面确认后(转让方代员工持有的股权中实际同意转让的数量,以转让方确认为准),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及三江集团公司共同就转让方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的股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同时与转让方就转让方代员工持有的股权签订员工股权转让合同。
7.在(2017)鄂0103民初10165号案件终审判决的情形:若终审判决将吴凌之所持股权全部或部分判由其他人持有,意向受让方应视终审判决确定的结果,与吴凌之和/或法院确定的其他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向吴凌之和/或法院确定的其他人发出收购要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8042.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四部
业务经办人 王迪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9
业务负责人 杨莹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航天科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王硕
受托机构电话 010-6837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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