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珩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原股东上海易蒂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对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原股东上海华青实业有限公司不放弃对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3、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上海新华之幼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之幼)于2014年当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尹秉行等自然人支付280万元,获得后者对于上海新世纪虹桥幼儿园、上海徐汇区民办新世纪幼儿学园、上海闵行区新世纪虹莘幼稚园、上海闵行区新世纪静安新城幼儿园(以下分别简称:虹桥园、康乐园、虹莘园和静安园)四个民办非营利机构的100%出资及其项下权益,在协议中同时约定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每年向上述自然人支付咨询费260万元,合计2600万元,咨询服务合同由相关方每年另行签订。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协议仍在执行中,新华之幼于2014年至2017年末已根据协议向尹秉行等支付1216万元,尚有1664万元需要在未来7年内支付。 目前上述四家幼儿园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为新华之幼。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办学许可证,虹桥园的举办者名称已经变更为新华之幼,康乐园的举办者名称变更为新华之幼和原举办者,虹莘园和静安园的举办者名称尚未变更。 上述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其他事项 新华之幼投资管理的四家幼儿园均为2016年前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机构,根据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本次评估系以上述四家幼儿园仍保持非营利性为假设前提而进行测算,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文件,上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需要举办者同意,而目前四家幼儿园举办者尚未全部变更至新华之幼名下,能否顺利变更存在不确定性。 (2)根据目前四家幼儿园的权属文件,新华之幼的名义出资比例并非100%,以康乐园为例章程上记载名义出资比例为22%,虹莘园和静安园的章程上均未显示新华之幼出资。由于目前无法知悉实施细则,如变更为营利性机构,则未来公司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3)非营利机构转为营利机构后,相关优惠政策可能会取消,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诸如政府划拨的土地需要收回、缴纳租金使用或者补交出让金,学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等,给未来的盈利预测带来不确定性。 综上,本次评估的处理方式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应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2.0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文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A、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B、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司原股东参与举牌受让的,将不受“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