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被评估单位持有沪房地市字(1997)第100443号房地产权证,发证日期为 1997年10月30日,但该产权证上仅记载国有出让商业用地11383平方米,未记录土 地上建筑物。
根据上海第六棉纺织厂提供的资料,被评估单位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 于1996年9月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被评估单位授权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以被评估单位名义建造地上房屋。作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项目,被评估单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由市规土局出让,出让合同号为沪房地(1997)出让合同内字第62号,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113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600平方米,联家超市经过改造建设后,根据上海第六棉纺织厂提供的资料,经测绘房屋建筑总面积27828.58平方米,实际建造面积超出出让合同总面积1228.58平方米,如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则需要补缴超出部分的地价。
2010年上海第六棉纺织厂由申达集团置换进申达股份,由申达股份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经营管理。申达股份资产管理中心认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作为该房屋的改造建设方、实际使用方,应由其支付该笔地价款,但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由于该笔地价款至今一直未补缴,导致该厂目前只有士土地证而无房屋产权证。
根据上海第六棉纺织厂提供的资料,本项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总面积 27,828.58平方米,提请有关报告使用者注意有关资产评估价值内涵,即本项评估对其中26,600平方米按房地合一(含商业用地面积11383平方米,建筑面积26,600平方 米)进行估值,对超面积的1,228.58平方米建筑按其建安成本进行估值。
提请有关报告使用者注意,被评估单位持有沪房地市字(1997)第100443号房地 产权证,该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被评估单位己取得建筑面积26600平方米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普建97(0078)号)和《建 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普规土查字(98)第010号)。该土地上实际建造面积 (27,828.58平方米)超出出让合同的面积(26600平方米),对有关建筑面积的认定最终应由法定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如需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完整建筑面积,则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补交地价等在内的相关手续。
(二)、根据上海第六棉纺织厂提供的资料,上海第六棉纺织厂与上海联家超市有 限公司签署的最新物业租赁合同,经双方确认,如在原租赁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以原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准。该租赁合同显示房地产租赁起始日为2015年12月3日至2022 年12月2日止,租赁面积约为二万七干八百二十八点五八平方米(27,828.58平方米)。 根据上海第六棉纺织厂提供的资料,1996年签署的《租赁协议》所有己完成的建筑物及所有的改建部分可以被保留在租赁场地上并可免费成为被评估单位的财产,据此本报告按投资性房地产(含超面积的1228.58平方米)权属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同时还考虑了租约限制的影响值,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值反映的是考虑租约限制的房地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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