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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59240.67835万元债权

时间:2018-10-30 10:00:31  来源:  作者: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59240.67835万元债权
项目编号 G32018SH1000385 转让底价 59240.67845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10-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11-26
标的所在地区 河北 石家庄市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创中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陈建
成立时间 2001-12-11
注册资本 1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343442750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
职工人数 2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表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60%
2 石家庄市新元顺实业有限公司 4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707.480000
营业利润(万元) -3791.730000 净利润(万元) -3876.260000
资产总计(万元) 81379.74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29263.51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47883.780000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7-31 营业收入(万元) 386.540000
营业利润(万元) -2133.330000 净利润(万元) -2159.330000
资产总计(万元) 77682.90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27726.00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50043.10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9-25
评估基准日 2018-04-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50253.670000 46971.890000
长期投资 0.000000 -5087.960000
固定资产 157.850000 138.760000
无形资产 1.490000 10.890000
资产总计 60774.020000 65655.380000
流动负债 124124.830000 124124.830000
负债总计 124124.830000 124124.830000
净资产 -63350.810000 -58469.45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5081.67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59240.67845万元,其中: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挂牌价格为0.0001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的挂牌价格为59240.67835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不放弃本次转让标的优先购买权。
3、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1、根据《评估报告》之评估结果,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欠转让方人民币112007.33286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标的公司于2002年出资购买神龙富康车一辆,该车做为项目经理用车,由公司出资登记在项目经理名下,属于公司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2、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南小街6号南花园步行街A座、南花园步行街B座、南花园步行街C座(包括负一层和负二层)、南花园步行街D座和南花园步行街F座的部分房地产,共计493项,办理了统一的房产证,证载面积为:48930.46平方米。本次纳入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如以后办理房产证与本次所参照的面积不符时,以房地产权证面积为准;
3、标的企业所属淮安公司土地抵押情况:
根据淮安市东方元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2080002-2016年淮阴(抵)字0023号和编号:32080002-2016年淮阴(抵)字0022号,委估2宗土地于2016年5月18号抵押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淮阴区支行,目前尚未办理注销手续。
    2015年12月28日,淮安市东方元顺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合同中载明:“甲方(淮安市东方元顺置业有限公司)为乙方(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淮阴区支行承贷的”淮安综合大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提供约107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抵押期限不超过一年。乙方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乙方所贷的农发行“淮安综合大市场棚户区改造贷款”约定的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4、标的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案件6起:
  元顺地产诉深度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刘倩诉元顺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跃龙诉元顺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建八局诉保定宇威、元顺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保定科丰人防诉元顺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友利经贸诉元顺地产合同纠纷案。
5、本项目评估中部分采用特殊计算方式,详见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① 标的公司银行存款中,开户行工商银行保定天威支行,银行账户0409312219249000822,被评估单位申报账面价值为590,974.18元(2017年12月31日余额),该账户为石家庄市东方元顺开发有限公司与天威集团签订团购房协议时开立的共管账户,用于收取天威集团职工的团购房款,但目前,因购房款纠纷,与天威集团在处于诉讼过程中,保定中院已判决东方元顺胜诉,资金归东方元顺所有,正在等待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故无法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函证,且该账户从去年至评估基准日无业务发生款,仅有利息入账。
② 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南花园二期”土地一级开发和整理项目价值构成除在产品——开发成本共264,347,341.38元外,还包括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的部分项目(预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1,775,864.66元,和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中的预收南花园二期购房款,共计23,407,395.38元。故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南花园二期”土地一级开发和整理项目价值为开发成本加税金减预收购房款,石家庄市东方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南花园二期”价值为242,715,810.66元。
③ 截止评估基准日,淮安市东方元顺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阴分局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两年未动工。
6、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
其他信息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1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6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具体为: 1、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2、转让方在评估基准日后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300万元,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替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人民币300万元的债务,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递交受让材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92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之日的17:00之前。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100%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同意自被确认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和全部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②鉴于转让方在评估基准日后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300万元,同意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替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人民币300万元的债务,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③同意并承认标的企业现已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④同意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付价款等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再次进行公开转让;⑤承诺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承诺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 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924.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一部
业务经办人 胡丹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5379、15801035531
业务负责人 朱先生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5380、1381082788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国创中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尤先生
受托机构电话 1891076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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