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无
以下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利用专业报告情况 1.本评估报告的资产类型与账面金额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太原分所出具的”晋信永中和财审[2018]0203号《关于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在2018年6月30日、2017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该审计报告意见为: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有合金限公司财务报告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有合金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6月、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太原分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本次房屋建筑物中各项住宅由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别直接引用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的评估(估值)结果,引用情况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二)关于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所占土地为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前身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家属楼用地。土地证载权利人为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用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家属楼用地,总面积为13,334.00平方米。评估基准日,该房屋建筑物作为宾馆、酒店使用,在上述家属楼用地上建设,但企业尚未变更土地用途及权利人名称,本次评估按商业土地考虑,未考虑未来分割及土地变更用途对评估值的影响; 2.截止评估报告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车辆 京LR0373、京EH5363证载权利人为个人,为此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出具车辆产权声明,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且无纠纷,并承诺承担因产权和债务引起纠纷的责任。 3.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部分住宅引用了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中企华(2018)(咨)第0041号-003”、“京中企华(2018)(咨)第0041号-002”两份咨询报告的估值结果。上述结果所涉及的住宅未取得权属资料,房屋面积依据《关于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房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确定的,如果报告日后该房屋产权有争议或面积与估值依据的面积不符,需重新界定权属或重新进行评估。 (三)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特别说明以及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部分住宅,具体包括: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及丰台区的3处房地产、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78号永乐苑翡翠园1号楼1单元502号,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任何相关资料,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程序受到了一定限制,房屋面积依据《关于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房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确定的,由于未获得权属资料,故房地产估价师只能出具咨询报告; 2.资产勘查过程中,部分设备已暂停使用,无法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本次评估是假定所有设备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下做出的估值。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特别说明 截止评估基准日,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山西晋能集团金光铁合金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正在进行中,针对上述经济行为,本机构已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1067号”评估报告,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递交受让申请并取得受让资格确认,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按实际损失追诉,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