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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户债权

时间:2018-10-17 10:00:31  来源:  作者:
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户债权
项目编号 Z318SH10G0137 转让底价 1400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10-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11-13
标的所在地区 山东 山东 标的所属行业 畜牧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央企交易总部)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户债权
注册地(地址) 高青县唐坊镇仉家村东南
成立时间 2004-09-28
注册资本 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规模 未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职工人数 10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6-30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9-30
评估基准日 2018-07-03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系根据现状进行转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H、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受让后以受让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I、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J、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K、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L、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M、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N、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O、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P、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Q、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R、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S、标的债权属委托贷款性质,本次转让的产权交易合同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签订,可能存在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不予出具同意债权转让的书面材料的情形,债务人可能就此提出抗辩;
 T、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2015年12月11日,债权人北京东富崛起经济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向债务人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1笔委托贷款,本金金额1.4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6%,每季度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 目前,债务人已停止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山东新天地黑牛集团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实施托管。 截至债权转让基准日2018年6月21日,本次转让的债权金额为16610.65万元,其中本金余额13930万元,应付利息1902.92万元,逾期本金罚息431.13万元,逾期利息罚息346.60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其他信息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8年6月6日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sales.coamc.com.cn)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已于2018年6月8日在山东省级媒体《经济导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2个工作日。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东富崛起经济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住所) 丽泽路18号院1号楼1001-44
经济类型 其它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限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签署的《受让方承诺函》(见附件)。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已知晓本次转让的债权的委托贷款性质,已知晓并同意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本次转让的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仅通知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及债务人有关债权转让的事项,受让方不得因未取得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债务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而对本次债权转让提出异议,且不作为支付转让价款的抗辩理由。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
4.本次债权转让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剩余70%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3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限的利息。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5.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完毕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且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标的债权由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对标的债权享有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清偿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并承担相应风险。自转让基准日起,对标的债权的任何清偿权利均归受让方所有。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债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 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 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 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③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如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受让方交易手续费为20万元整,本项目如以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0.4%。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业务经办人 徐加明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18701100998
业务负责人 叶可可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874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央企交易总部
受托机构联系人 叶可可
受托机构电话 010-5191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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