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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8432.953284万元债权

时间:2018-10-12 10:00:31  来源:  作者:
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8432.953284万元债权
项目编号 G32018SH1000350 转让底价 64328.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10-1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11-08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280弄1号
法定代表人 邢秀燕
成立时间 2014-08-29
注册资本 1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1312330543Q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实业投资、物业管理、资产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材销售、货运代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职工人数 6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0.000000 净利润(万元) 0.000000
资产总计(万元) 25296.812558 负债总计(万元) 24296.812558
所有者权益(万元) 1000.000000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7-27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0.000000 净利润(万元) 0.000000
资产总计(万元) 25379.107298 负债总计(万元) 24379.107298
所有者权益(万元) 1000.00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八达国瑞联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9-12
评估基准日 2018-04-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29553.956615 61182.168038
固定资产 9.244211 12.192185
资产总计 29563.200826 61194.360223
流动负债 27813.200826 27813.200826
长期负债 750.000000 750.000000
负债总计 28563.200826 28563.200826
净资产 1000.000000 32631.159397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2631.159397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挂牌标的由股权部分和债权部分共同组成,其中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部分挂牌价格为35895.046716万元,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8432.953284万元债权挂牌价格为28432.953284万元。
2、本项目与“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1847.9680万元债权”、上海住宅产业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21.53%股权”联合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须同时受让以上两个项目。若产生竞价,其产生的增值属于股权部分增值,债权部分不增值。且上海住宅产业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21.53%股权”不增值,溢价部分按照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与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比例分配溢价金额。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1)截至2018年4月30日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债权合计28432.953284万元,为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借款本息与委托贷款本金数额之和, 该笔债权状态为存续。包括:①截至2018年4月30日,转让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委托贷款借给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50万元整,借款年利率为5.5%。②截至2018年4月30日,转让方对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借款本息合计27682.953284万元,借款年利率6.6%。 (2)2018年5月30日,转让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委托贷款借给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年利率为5.5%。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此项债权应由受让方在签订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所有本金及截至首付款当日的未付利息。 (3)2018年9月21日,转让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委托贷款借给标的公司人民币138万元整,借款年利率为5.5%。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此项债权应由受让方在签订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所有本金及截至首付款当日的未付利息。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1、2015年标的公司与上海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取得金豫阁地块土地使用权。目前金豫阁置业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情请见交易所备查文件。2018年3月,金豫阁项目启动施工总承包招标工作,经评标确定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中标人,合同尚未订立;2018年3月,金豫阁项目启动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经评标确定上海振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施工监理中标人,合同尚未订立。标的公司在地块开发前期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清单请见交易所备案文件。
2、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中金豫阁项目尚未达到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报名举牌即视为对金豫阁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接受,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转让合同。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46层4601-4603、4605-4607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首付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其中股权部分的首付款金额为股权最终成交价格的55%,债权部分的首付款金额为债权成交金额的30%),其余转让价款应提供合法有效且经过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受让方在首付款支付完毕后不要求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需提供评级达到AA级机构的连带保证担保;受让方在首付款支付完毕后要求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需提供评级达到AAA级金融机构的担保。后者仅限于银行并购贷款类)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的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中剩余股权转让款(含分期付款的利息)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剩余债权转让价款(含分期付款的利息)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具体为: 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合同期内待遇不变。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具体为: 标的公司后续发展需符合上海豫园地区功能发展总体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具体为: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估基准日所欠转让方债务约定的利率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账户支付评估基准日至首期付款日当日的债务利息与228万元委贷本金和利息。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与“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1847.9680万元债权”、上海住宅产业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21.53%股权”联合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须同时受让以上两个项目。如受让方对“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1847.9680万元债权”、“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21.53%股权”两宗项目中的一宗或两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若产生竞价,其产生的增值属于股权部分增值,债权部分不增值,且上海住宅产业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21.53%股权”不增值,溢价部分按照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与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比例分配溢价金额。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7500人民币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待意向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意向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其中股权部分的首付款金额为股权最终成交价格的55%,债权部分的首付款金额为债权成交金额的30%),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提供其余交易价款的合法有效且经过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受让方在首付款支付完毕后不要求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需提供评级达到AA级机构的连带保证担保;受让方在首付款支付完毕后要求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需提供评级达到AAA级金融机构的担保。后者仅限于银行并购贷款类付款方式)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的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中剩余股权转让款(含分期付款的利息)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剩余债权转让价款(含分期付款的利息 )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挂牌标的中债权部分的利率向转让方账户支付评估基准日至首期付款日当日的利息。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委托贷款借给标的公司的人民币228万元整全部本金及截至首期款付款当日的利息全部支付至转让指定账户(借款年利率为5.5%)。
5.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时应递交《受让人承诺函》(见附件),承诺函的文本不得修改。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充分了解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文本见附件)的全部内容,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本公告所附之《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并追究意向受让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5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业务经办人 徐加明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18701100998
业务负责人 徐加明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1870110099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傅嘉玮
受托机构电话 021-6886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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