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根据《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方案》,标的企业负责虹口区提篮桥街道88街坊1/1丘地块的开发建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截至2018年6月30日,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结构封顶,预计2019年3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至迟不晚于2019年6月3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时应满足《设计、交付和质量标准》所列的设计、交付和质量标准。(《设计、交付和质量标准》见附件1下载) 2、根据《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方案》,标的企业或其股东对外签署或拟签署的相关重要协议包括如下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海门路55号地块总承包施工合同 (3)星港国际中心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 (4)星港国际中心一期~七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5)海门路55号项目建筑设计服务协议 (6)海门路55号地块项目供配电工程配套服务协议书 (7)自来水供水合同 (8)工料测量/造价控制服务协议书 (9)结算服务协议 (10)海门路55号地块综合招标代理协议 (11)星港国际中心燃气系统安装工程合同 (12)轨交12号线提篮桥站及其区间海门路55号地块项目监护合同 (13)星港国际中心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4)海门路55号地块(地下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15)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16)星港国际中心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协议 (17)海门路55号工程一至七期工程档案编制合同 (18)星港国际中心项目招标代理补充协议3 (19)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通风与空调,照明与照度) (20)星港国际中心BREEAM绿色认证顾问服务协议 (21)公司股东与项目受让方和资金监管银行拟签署的《专项资金保管协议》 3、尽职调查安排如下:意向投资人签署公告的保密协议,并提供保密协议要求的附件后,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由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转让方的代理机构送达转让方,转让方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投资人到现场查阅上述合同。意向投资人可以笔录,但不得拍摄、复印。
1.审计报告披露承诺事项1 本公司于2014年8月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门路55号地块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72,643.97万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支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42,831.80万元,合同尚在执行中。 2.审计报告披露承诺事项2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星港国际中心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49,691.53万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支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25,239.69万元,合同尚在执行中。 3.审计报告披露担保事项1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于2014年7月18日与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组成的银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为牵头行、代理行)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本公司位于提篮桥街道88街坊1/1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虹字(2014)第002910号)为抵押物,向各银行借入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2014年11月6日本公司在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登记处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领取编号为虹201409009118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5亿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7月18日至2022年5月30日。本公司于2017年度借入6.58亿元,于2018年2月偿还借款。同时终止履行该合同。 4.审计报告披露担保事项2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于2017年11月23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25日与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组成的银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为联合牵头行、代理行)签订《人民币70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本公司位于提篮桥街道88街坊1/1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虹字(2014)第002910号。在现有银团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被完全清偿之前,为土地使用权余值;在现有银团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被完全清偿之后,为土地出让金总额)和房屋建设工程为抵押物,向各银行借入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2018年1月22日本公司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领取编号为沪(2018)虹字不动产证明第09000597的上海市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0亿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11月23日至2024年5月30日。截止2018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34.92亿元。 5.评估报告披露特殊事项之抵押担保事项: 公司于2017 年11 月23 日与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组成的银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为联合牵头行、代理行)签订《人民币70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以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提篮桥街道88 街坊1/1 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虹字( 2014 ) 第002910 号)设定抵押,向各银行借入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 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24 年5 月30日。2018 年1 月22 日公司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领取编号为沪(2018) 虹字不动产证明第09000597 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34.92亿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可能对于资产带来的减损影响。 6.评估报告披露特殊事项之租赁事项 企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号8号楼5层,系由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具体见评估报告。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竞买文件(竞价方案详见附件),并在获得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7856.532982万元或对应价值的外币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4.3.1-4.3.3中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3.1 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且无条件同意如下约定,并在办理举牌登记手续时将承诺函一并递交产权交易机构;(承诺函详见附件2下载)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同意接受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6.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尽职调查期内对项目开展尽调工作须先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进行。 (保密协议详见附件3下载)。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8.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双方同意,完成全额款项支付后,产权交易机构就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凭证的工商备案联的原件在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前由受让方保管,其余各联由相应的收执方保管。取得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促使标的企业启动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如受让方是境外企业,还应同时准备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且有义务及时配合转让方办理交易价款结汇手续。 9.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与转让方、资金监管银行同步签署《专项资金保管协议》(见附件4下载),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之前签署完成。由转让方在三方签署后的专项资金保管协议复印件上盖章,递交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出具交易凭证的审核材料之一。 10.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后,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转让方申请文件,将全部产权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受让方是境外投资人,见“关于境外投资人价款结算的特别约定”。 11.关于境外投资人价款结算的特别约定: 11.1转让方应在完成工商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及商务部门备案手续后开立资产变现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应在转让方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后将受让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的全部款项一次性划至转让方资产变现账户。 11.2转让方应在资产变现账户收到4.11.1上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汇。如该等款项结汇后所得人民币少于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金额,则受让方应于转让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以外汇方式向转让方资产变现账户支付差额。如该等款项结汇获得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金额后仍有余额的,转让方应在完成结汇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额以原币种退还至受让方账户。转让方每次结汇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结汇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受让方。转让方在收到足额交易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出具交易价款的收款确认书。 12.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的特别承诺(转让方承诺详见附件5下载) 13.意向受让方在举牌的同时须按照《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网络竞价实施方案-多次报价》(见附件6下载)的要求递交竞买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