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东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项目与“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8432.953284万元债权”、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联合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须同时受让以上两个项目。若产生竞价,其产生的增值属于股权部分增值,债权部分不增值,且上海住宅产业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21.53%股权”不增值,溢价部分按照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与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比例分配溢价金额。
1)2011年12月12日,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以其账上的房产(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黄字(2011)第002655号)作为抵押物(抵押合同编号:52312702011005),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0年(2011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后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期限调整金额为19404万元整,借款到期日延长至2026年11月29日。抵押房产的面积为27045.22平方米。 2)截止评估基准日,股东长城国富资产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贷款借给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整,借款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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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与“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8432.953284万元债权”、“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1847.9680万元债权”联合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须同时受让以上两个项目。 如受让方对“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8432.953284万元债权”、“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1847.9680万元债权”两宗项目中的一宗或两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若产生竞价,其产生的增值属于股权部分增值,债权部分不增值,且上海住宅产业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21.53%股权”不增值,溢价部分按照上海金豫置业有限公司78.47%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与上海金豫阁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部分的挂牌价格比例分配溢价金额。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5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待意向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意向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的付款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价款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 7.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