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存货-煤炭,金额 176,657,617.43 元。由于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 司存货中堆放于不同港口堆场的、在途运输的、已出售未开票结算的数 量,无法准确计量,故按账面数量金额确认。
(2)、被评估单位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系应收账款-上海临沧燃料有限 公司 12,407,247.97 元,由多笔业务构成,账龄三年以上。其中 2012 年 5 月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发货 12,299,430.00 元给上海临沧燃料有 限公司这笔业务,根据(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 1531 号《上海市闵行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金额 10,262,028.35 元。上海临沧燃料 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货款,自 2012 年 6 月 1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 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根据(2015)闵执字第 5723 号被执行人 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反映因其在本市和外省市法院涉案数起,公司名 下的车辆和账户均被相关法院查封和冻结,公司现已处于基本停止经营 状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未能查实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终结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 1531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 程序后,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可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 执行。其余多笔业务欠款余额合计为 2,145,219.62 元 ,账龄均在三年以 上。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没有收到上述货款。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没有收到上述货款。被评估单位董事会决议同意核销该笔应 收账款,按坏账损失处理,故本次评估按 0 元计算。但被评估单位如评估 报告日后收回款项,被评估单位应按收回金额的 51%支付给绿地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
详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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