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智德盛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2018年5月11日,转让方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财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2018年7月26日,转让方向航天财务公司提出《授信额度调整申请书》。根据上述合同及申请书约定,转让方将航天财务公司给予的综合授信额度中,向标的企业转授信6.5亿元。 2、2018年9月7日,转让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龙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2018年 月 日,转让方向光大银行提出《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根据上述合同及委托书约定,转让方将光大银行给予的综合授信额度中,向标的企业转授信0.7亿元。
评估报告内: (1)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有122台设备出租给内蒙古上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中:机器设备49台、电子设备73台。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评估人员函证确认,设备性能良好,都在正常使用。详见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对于出租设备按重置成本法正常进行评估。对此,提供报告使用者关注。 (2)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账面拥有的列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涉及的建筑面积43,325.45平方米,其中无证面积384.96平方米,无证部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存在瑕疵。根据被评估单位账册与凭证及提供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建厂房及辅助用房工程一期工程审价报告,确认上述无证房屋由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确认上述无证房产的权属为被评估单位,并对上述自建房屋建(构)筑物类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以价值贡献原则对比此类瑕疵物业以基准日现时实际状况按重置建造成本结合成新率对其进行评估定价,未考虑权属瑕疵事项对估值的影响,评估结论中也未考虑因办理证照所需发生的相关税费。本次评估对房屋建筑类的建筑面积均根据实地测量确定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若将来通过权威部门确认资产面积而产生的面积的变化,则评估值需做相应调整。对此,评估机构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3)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存货一库存商品明细表中序号233#~243#系对外发出商品及在库的蓝膜片,该部分存货按美元计价销售。由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较大,本次评估对美元计价销售的存货按照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价格,在核实美元原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进行评估,未考虑汇率波动对评估值的影响,对此,提供报告使用者关注。 (4)本评估报告中所列示的资产减值是资产评估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异,本次未考虑被评估单位已收到的与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影响。对此,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47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收到转让方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本项目,则:(1)同意标的企业未来将继续履行现有合同。(2)同意转让方为标的企业提供的授信额度担保,自交割日(本次交易完成主管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并经主管工商部门核发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变更为由受让方对以上授信额度承担担保责任,或由受让方就以上授信额度向转让方提供反担保。自交割日起至担保变更完成期间,转让方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受让方应按照其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分担该等担保责任。 7.在申请举牌的同时,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与转让方签订的《清偿债务保证协议书》。 8.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本次产权转让股东工商变更完成、新营业执照颁发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意向受让方在申请举牌的同时需出具挂牌期间内金额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