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智德盛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上海申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缴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2018年5月11日,转让方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财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转让方将航天财务公司给予的综合授信额度中,向标的企业转授信10亿元。后续,转让方减少对标的企业的转授信额度至7亿元。
评估报告内: 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决纠纷、诉讼和仲裁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事由 原告/主张权利方 被告/违约方 时间 判决/裁决结果 1. 买卖合同纠纷 太阳能 陕西欧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至今 双方分别于2014.1和2014.8签订组件销售合同,约定陕西欧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欧诺”)向太阳能采购组件,根据合同约定,陕西欧诺应于2014年11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9140822.60元和8840795.60元,太阳能完成了合同交货义务后,陕西欧诺未能如约支付所欠货款,太阳能于2015.4和2016.5分别发出《催款函》,2017年5月太阳能与陕西欧诺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并至当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2018年5月底,太阳能与陕西欧诺签订了电站动产的抵押合同,并且在工商局完成了抵押登记。同年6月与欧诺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电费)合同及登记协议,目前正递交中国银行征信中心网上初审,待初审后将书面递交复审材料给征信中心。 2. 工程款纠纷 张家口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超能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太阳能 立案时间:2018年5月9日 第三人将“河北省尚义县25MWP并网光伏发电工程110KV升压站、送出线路、间隔扩建及保护改造专业”分包给被告,被告将该工程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尚未支付部分工程款,诉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2)判令第三人在对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 工程款纠纷 太阳能 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发”) 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关于宝钢股份金太阳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一期、二期合同欠款9595.1745万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748.08万元、申请人因本案支出额律师代理费用180万元; 目前已向上海宝山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对国发厂区内二期部分设备进行了保全; 截至目前,本案已四次开庭,目前已申请对工程结算价款鉴定。 本次未考虑该些未决纠纷、诉讼和仲裁对评估的影响。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或扣除交易价款后退还至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或扣除交易价款后退还至受让方。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收到转让方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本项目,则:(1)同意标的企业未来将继续履行现有合同。(2)同意转让方为标的企业提供的授信额度担保,自交割日(本次交易完成主管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并经主管工商部门核发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变更为由受让方对以上授信额度承担担保责任,或由受让方就以上授信额度向转让方提供反担保。自交割日起至担保变更完成期间,转让方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受让方应按照其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分担该等担保责任。 7.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本次产权转让股东工商变更完成、新营业执照颁发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意向受让方在申请举牌的同时需出具与转让方签订的《清偿债务保证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