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央企采集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债权

时间:2018-10-09 10:00:31  来源:  作者: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债权
项目编号 Z318SH10G0134 转让底价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10-0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10-22
标的所在地区 宁夏 石嘴山市 标的所属行业 煤炭工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
注册地(地址) 平罗县红崖子乡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 张永军
成立时间 2006-08-03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40221788216391B
经营范围 煤炭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白灰、碳黑、片碱、兰炭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0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张永军 60%
2 白永胜 4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8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9-29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
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9-26
评估基准日 2018-07-20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0.00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目前已通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下同)。根据转让方2016年9月21日对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下同)出具的《授权书》,现由受托转让方进行处置。
2、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3、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 2018 年7月21日在《宁夏日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20个工作日。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截至2018年7月20日,本次转让债权合计人民币22883.600861万元。其中: 1、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 两户系关联企业,均隶属于虚拟管理平台宁夏金海永和泰集团。两户贷款本金余额合计8414.66万元。金海永和泰集团的运作模式如下:永发煤业主要业务洗煤及煤炭储运,永和泰煤化公司主要产品兰炭,永和泰冶化公司主要产品电石。永发煤业及永和泰煤化公司的产品是永和泰冶化公司的原材料。目前企业仍在生产经营。 资产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精细化工基地。资产有: (1).宁夏金海永和泰尾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68台(自备电厂核心设备) (2).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直立式空心低温干馏机制兰炭炉6套及附属设备。 (3).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用途为办公、宿舍、餐厅,建筑面积7342.52平方米。 (4).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255724.28平方米。 (5).宁夏金海永和泰尾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建筑面积9293.75平方米。 (6).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建筑面积7340.57平方米。 (7).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建筑面积580.42平方米。 (8).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建筑面积3173.62平方米。 诉讼阶段为已进入执行阶段,未拍卖。 2、宁夏力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力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受托资产本金余额900万元,宁夏力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为经营用房产,共计2204.84平方米,占地2143.5平方米,房屋为两层钢结构建筑,前厅为一层,后厅为两层结构,包含办公用房和维修两层车间。 该资产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C区第17#楼B01号房,可直接作为汽车4S店使用。全套资产共计2204.84平方米,占地2143.5平方米。此资产系前力帆品牌4S店的全套房产,设施齐全。 3、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受托资产本金余额380万元,由王全江、尚花菊、王策、刘占英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抵押物为金凤区森林公园鸣柳岛L岛2-2号别墅一套。 该别墅位于金凤区森林公园鸣柳岛L岛2-2号,权属人尚花菊,面积404.39平方米,2016年6月宁夏方诚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值5024950元。该别墅共计4层,含一层地下室,居住环境优美。 4、宁夏金福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及宁夏驰翔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未停产状态。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其他信息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产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去罗山路1502弄14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需在挂牌期间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同时缴纳交易定金人民币   8  万元到 受托转让方  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定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信息发布期满,意向受让方经交易所资格确认后需向交易所领取竞价账户和密码,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时间登陆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http://www.ma-china.org/)进行多次报价(定时+连续),报价低于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底价的最高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其缴纳的定金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定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受托转让方 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定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定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定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债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受托转让方  同时承诺,如因受托转让方  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定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开户行: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641301100018010000311
(支付交易定金及交易价款时应备注“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债权   债权项目交易定金/交易价款”)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定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6.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为项目成交价格的0.07%。受让方需《债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7.本项目最终产权交易合同为受让方与转让方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社会声誉、无不良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意向受让方受让及管理标的债权,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部门关于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和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5.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债务人员工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或其他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和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得参与受让。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金融产权交易部
业务经办人 汪佳蕾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业务负责人 陆超渊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陆超渊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657272-825
附件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