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与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分别持有的“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9.18%股权”、“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03%股权”和“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93%股权”联合转让。若产生竞价,以四宗项目的合计挂牌价格为竞价底价,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按照63.1732%:27.2170%:6.4979%:3.1119%的比例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2)其他详见产权交易机构备查文件。
(1)2010年5月,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就“一期一步200万吨焦化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人监理该工程场平设计范围内施工阶段和质保期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工作。根据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确认该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04.70万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60万元,剩下44.70万元尚未支付。 根据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222民初4273】,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尚欠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费44.70万元,支付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至2016年8月1日止的利息5.1564万元,并以所欠监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2)2012年8月,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就“首黔一期一步煤焦料场场平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人监理该工程场平设计范围内施工阶段和质保期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工作。根据2014年6月16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确认该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82万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剩下162万元尚未支付。 根据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222民初4274】,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尚欠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费162万元,支付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至2016年8月1日止的利息20.0175万元,并以所欠监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上涉及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167,000.00元。预计未来期间无法收回,本次评估为零。
无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 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 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根据转让方需要,全力配合转让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向转让方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7.本项目与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分别持有的“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9.18%股权”、“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03%股权”和“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93%股权”联合转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同时须申请受让上述三宗标的,本次交易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均为无效。4宗项目中的一宗或多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