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兴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上海黎图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安胜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坐镇;徐亚喜;王蓓蕾;蔡欣及王蓓蓓均放弃本次股权优先购买权;股东朱心静未作表决。 2.未表决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在上海润孚玻璃钢公司中持股45.52%,账面价值660,000.00元,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上海润孚玻璃钢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未注销,被评估单位对其已失去控制权,无法提供相应的评估资料,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评估按企业账面值认定。 2.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会决议,对其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28,640,450.24元,按坏账损失处理。本次评估依据有关股东会决议对这部分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评估值按预计损失处理。 3.经核查,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位于目华路130号的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奉字(2011)第004415号”)已于2017年7月6日向工商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进行抵押,抵押期自2017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6日,抵押金额5818万元。 4.牌照为浙A66W70的吉奥GA6490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沈浩,实际购买人为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对此被评估单位已出具了情况说明。 5.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华东化工学院昆冈分厂股东为鲍健康等自然人、华东化工学院化工厂昆冈分厂和松江县小昆山工业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前身为华东化工学院化工厂,工商登记股东名字有误。另,根据2003年12月11日“关于华东化工学院化工厂昆冈分厂部分股权转入上海华震科技有限公司的协议”,上海华震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购入松江小昆山工业公司所持有的华东化工学院化工厂昆冈分厂所持有的股份,此次转让未做工商变更。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华东化工学院化工厂昆冈分厂实际股权结构为: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占股40.079%,上海华震科技有限公司占股24.697%,其他自然人占股3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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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8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有关交易服务费用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经转让方申请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为确保标的公司高性能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顺利建成投产,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证明,承诺按比例承担后续投入(项目后期还需投入约1.2亿元);受让方须承诺继续履行标的公司现有合同及协议;受让方须承诺能为标的公司提供上海市内的经营场所(含实验室和中试平台),并继续与转让方所在学校长期开展合作;受让方须承诺在转让方确定资格条件之前配合转让方做尽职调查。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股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的存款余额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