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根据浙华会审字(2018)第260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2月28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人民币7,338,536.34元。
2.根据标的企业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双方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截至2018年8月31日,标的企业应支付转让方欠款人民币7,447,286.34元。同时,根据该确认书的约定,自2018年8月31日至受让方按本次交易要求支付完归还本次交易全部对价之日前的过渡期,其中欠款本金5,000,000.00元仍继续按有关协议约定按年利率4.35%向转让方支付利息。 |
其他信息 |
1.标的企业签订重大合同事项
特别说明:以下内容依据法律意见书
(1)根据标的企业与转让方于2018年1月27日签署的《借款协议》,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借款期内标的企业暂按年利率4.35%付息给转让方,利息按月计提。同年2月12日,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署《借款协议》,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在借款期内,标的企业暂按年利率4.35%付息给转让方,利息按月计提。
截止2018年8月31日止,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累计利息468,317.77元,上述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468,317.77元。
(2)根据标的企业与转让方于2008年6月15签署的《资金支付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转让方根据标的企业的需求,为标的企业招聘合适员工,并由转让方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以对外派遣的形式解决标的企业的用工难问题,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标的企业应当根据转让方实际支付派遣人员的当年工资总额于第二年1月30日前一次向转让方支付当年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截止2018年8月31日,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代垫工资金额560,843.57元。
(3)根据双方于2017年12月30日签署的《生猪购销付款协议》,约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方向标的企业订购900头优质生猪,标的企业根据转让方的要货计划按期向转让方供应生猪。对此,转让方向标的企业预支付生猪货款人民币1,400,000元。截止2018年8月31日止,标的企业仍欠转让方生猪购销预付款1,400,000元。
(4)根据标的企业与淳安县茅坪镇汾口镇茅坪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4月22日签署的《汾口镇茅坪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标的企业在汾口镇茅坪村以租赁的方式流转70.82亩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总价款租金1,133,12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同年9月5日,标的企业与淳安县冯口镇茅坪村委会签署《汾口镇茅坪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标的企业在汾口镇茅坪村以租赁的方式流转31.73亩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总价款租金507,68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因上述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可能因流出方未经过法定程序而导致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另外,根据土地流转协议中有关流转期限的约定,可能存在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问题。同时,因土地流转方式为租赁,该土地流转协议因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可能存在超过部分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标的企业的股权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及/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特别说明:
(1)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股权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及/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根据法律意见书,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即浙江联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标的企业的12%股权,分别于2015、2016、2017年全部质押给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登记编号:淳股质登记设字(2015),状态:无效)、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登记编号:20160028,状态:无效)、浙江华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淳)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7号,状态: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