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南光国旅原名“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部分商标注册人名称未变更,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核定类别 注册人 有效期
1 实华 10548480 第41类 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2013/08/07-2023/08/06
2 实华 10548479 第39类 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2013/08/07-2023/08/06
3 实华旅游 8932844 第39类 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2012/01/21-2022/01/20
4 SSITS 7501697 第39类 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2011/04/21-2021/04/20
经核实委估企业的名称变更情况,确认上述商标仍为南光国旅所有,将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2)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1)其他应收款中俞迅结算款账面值492,732.96元,2016年7月南光国旅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俞迅发起诉讼,诉被告俞迅归还结算款100.79万元,2017年9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5民初51036号),俞迅应支付金额合计492,732.96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判决尚未执行。本次评估按一审判决结果确认评估值。
2)其他应收款中陶敏案律师费账面值77,100.00元,2017年1月南光国旅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陶敏发起诉讼,诉被告陶敏归还结算款82.04万元,若上诉成功,将提请被告归还全额结算款项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结案。结算款项尚未入账,本次审计就案件律师费账面值计提50%坏账准备,合计金额38,550.00元。评估参考上述涉案事项,对律师费用估计50%坏账损失,并且上述涉案事项所引起的或有收益,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3)其他应收款中李子春结算款账面值2,231,875.55元,2016年10月南光国旅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李子春发起诉讼,诉被告李子春归还借款等219.19万元,2017年8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5民初68493号),李子春应支付公司借款150万元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和垫付资金66,151.58元,合计金额1,891,151.58元。李子春不服判决于2017年9月18日上诉,二审法院等待开庭。本次审计就一审判决法院不支持部分债权340,723.97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评估按一审判决结果确认账面值。
4)其他应收款中单文强结算款账面值171,148.00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南光国旅与上海绿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已二审败诉,而上海绿洲案是单文强的承包经营所引出的纠纷,故南光国旅依法追责,于2017年5月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单文强发起诉讼,诉被告单文强归还垫付款及律师费合计17.11万元,2017年6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1民初13278号),单文强应支付全额款项。单文强不服判决已上诉,目前二审上诉尚未结案。评估按一审判决结果确认账面值。
5)其他应付款中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付款账面值243,222.84元,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就合同纠纷向南光国旅发起诉讼,诉被告南光国旅退还预付款22.22万元,2017年5月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苏0102民初2690号),南光国旅应给付全额预付款,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经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即21,068.84元,合计确认金额243,222.84元。南光国旅于2017年5月29日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2017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维持原判。南光国旅不再申诉。评估按二审判决结果确认账面值。
6)其他应付款中秋雯绩效奖金账面值94,854.00元,2017年6月秋雯就劳动合同纠纷向南光国旅发起诉讼,诉被告南光国旅支付绩效奖金合计15.41万元,2017年8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42724号),判南光国旅支付年终奖94,854.00元。南光国旅于2017年9月1日上诉,9月20日收到二审法院传票,传票显示将在2017年10月18日进行开庭审理,尚未结案。评估按一审判决结果确认账面值。
7)2017年3月俞迅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南光国旅发生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2017年5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出具裁决书(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2117号),俞迅申请不予支持并定为终局裁决。2017年7月俞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26.80万元或恢复劳动关系,一审等待开庭。上述涉案事项所引起的或有负债,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3)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21税务所因发票违规等情况对南光国旅进行税务处罚,截止评估基准日处罚金额合计3,888,210.72元。涉及违规的是原南光国旅对外承包的营业部,故本次将处罚金额挂账其他应收款—原营业部负责人,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由于部分营业部的负责人与南光国旅仍有诉讼纠纷,并不认可罚金,款项的收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对上述款项评估为零。
2)南光国旅经营所用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请参见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