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取得“沪房地市字(2007)第00003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土地出让金事宜正在办理中,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出让金尚未支付,本次土地使用权按市场价值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确认评估值。 (2)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本次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记载的面积确定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对无相关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则根据现场勘察测量结果确认。若报告出具日后,房产管理部门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了调整,应以核发的有关房地产权证为准,并对评估值作相应调整。 (3)关于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评估对象的关系详见评估报告。
无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71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为保护标的公司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尽调保密承诺函》(详见挂网附件)、营业执照并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500万元保密承诺金后可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在意向受让方不违反《尽调保密承诺函》情况下,保密承诺金由转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根据转让方需要,全力配合转让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向转让方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在挂牌期间内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底价即人民币52394.16 万元的存款证明,若由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5.本项目不接收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