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东风(武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期以标的公司所有的长房权证星沙字第715047047、长房权证星沙字第715047044号房产做抵押,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分别取得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总计15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本期在该抵押项下借款余额为1500万元。 2.2017年11月30日标的公司和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贷款协议》,根据协议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经销合同购买的新车提供融资贷款,并委托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直接向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他项向标的公司提供新车的厂方支付新车融资款项。本期库存融资额度为4800万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标的公司已取得贷款28,506,000.00元. 3. 根据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标的企业2017年对股东可供分配的利润17182127.32元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46.3636%股权,根据该利润分配方案,应分得7965634.23元。因标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转让方尚未分得上述股利。
本项目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除以下事项)未发现被评资产存在担保和抵押事宜,资产占有方也声明委托评估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担保及抵押,但是,本报告的使用者应当不依赖于本报告而对资产状态做出独立的判断。 1.截止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有2项房屋建筑物和1项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明细详见挂网附件表1。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项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2.据本次清查核实,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大塘村、杉星村的土地在评估基准日已设定抵押权利,未设立担保、租赁等他项权利限制。土地使用权抵押明细表详见挂网附件表2。 3.截止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有284台库存车辆合格证已分别质押给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羊城支行,抵押金额为41,238,063.00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根据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标的企业2017年对股东可供分配的利润17182127.32元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46.3636%股权,根据该利润分配方案,应分得7965634.23元。因标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转让方尚未分得上述股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标的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将转让方应得上述股利分配至转让方。 6.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