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企业老股东江西腾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拟将2%股权转让给江西昂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双方正在洽谈中。 2、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14000万元。 3、标的企业老股东江西腾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宗地上仍有部分覆土尚未清理完毕,由于企业尚未对该部分费用进行结算,且遗留部分无法准确量化,故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宗地编号为宜市土出字【2011】6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7]236号规定,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该宗地于2011年12月20日取得。至评估基准日委估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已超出上述时限。 宗地编号为DCA2012023-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7]236号规定,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该宗地于2013年4月22日取得。至评估基准日委估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已超出上述时限。
无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剩余未付款项受让方应以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或其他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形式向转让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5%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将产权交易全部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经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6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剩余未付款项受让方应以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或其他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形式向转让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5%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将产权交易全部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笔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