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受让方受让该标的后,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规定外,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产权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2.本次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方不保证标的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评估报告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企业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90万元人民币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在交易所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II.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I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产权交易合同生效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权变更。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含有“辽阳石油化纤”、“辽阳石化”等字段,不得使用中国石油宝石花商标。 6.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商业秘密,意向方应向转让方提交保密承诺,在项目公告期内可查阅本项目递交的挂牌材料。意向受让方不得摘抄、复印、扫描、拍照、录像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本项目资料。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且无条件同意如下约定: (1)同意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项目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承接; (3)同意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4)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同意接受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5)受让方获得竞买人资格后至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受让方放弃受让本标的导致本标的交易无法实现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以竞买人身份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代理费用后,向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6)交易双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至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期间,受让方对本标的违约的,转让方有权选择立即单方面解除全部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