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忻和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本次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被评估单位以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五、六组2宗地(即二期用地29724.20平方米、三期用地49533.20平方米)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委托贷款,贷款本金11500万元,抵押期限: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9月28日。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项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2、被评估单位以成都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五、六组(又称2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都国用(2016)第6358号、都国用(2016)第6359号)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的委托贷款,贷款本金1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该笔贷款已于2018年1月9日到期,目前尚未签订展期合同也未还款。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项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3、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2009)出让合同第1838号),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取得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五、六组(又称55号地块),约定的开发完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出让合同约定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地块中二期用地在建设了地下车库及桩基后自2013年起停工至今,三期用地未开工。根据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2016年7月14日),当地国土资源执法监查机构的调查情况及意见是:该宗地于2016年取得土地证,未到认定土地闲置时间。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项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4、详见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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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相关利息全部付清后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银行保函或由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的第三方提供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逾期期间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罚息,并按每逾期一天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逾期30天的,转让方可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取产权交易合同价款20%作为违约金。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308.91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⑵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⑶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并经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4.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相关利息全部付清后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银行保函或由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的第三方提供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逾期期间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罚息,并按每逾期一天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逾期30天的,转让方可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取产权交易合同价款20%作为违约金。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