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被评估单位应收账款中有10笔共计182,990.30元为历史遗留款项,相关经办人员均已离职无法与对方企业人员取得联系,预计该部分款项已无法收回,被评估单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已个别认定的坏账评估为零。
2)、被评估单位其他应收款有17户共计1,051,997.697元,为历史遗留款项,相关经办人员均已离职无法与对方企业人员取得联系,预计该部分款项已无法收回,被评估单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已个别认定的坏账评估为零。
3)、根据唐山饭店(集团)提供的“确认书”,唐山饭店(集团)(原名:唐山饭店)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锦江(集团)公司)合资成立了唐山锦江贵宾楼饭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其中:唐山饭店(集团)以货币资金2900万,实物556万及土地使用权594万元(建设南路46号部分地块,面积8800平方米)出资,占注册资本90%;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50万元,占注册资本10%。上述出资已经唐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唐会验字[1995]第37号)确认在案。被评估单位按验资报告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800㎡,土地使用权证为冀唐国用(2015)第21689号)入账,根据《唐山锦江贵宾楼饭店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唐山饭店(集团)应办理土地更名过户事宜,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变更手续。
2017年6月,唐山饭店(集团)与唐山建投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划转协议》,唐山饭店(集团)将建设南路46号土地及房产全部划转至唐山建投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唐山建投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将建设南路46号土地由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唐(2017)路北区不动产权第101002526号)。
现经唐山饭店(集团)确认,同意在此次股权转让中将建设南路46号部分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面积8800㎡、地上建筑物面积24526.74㎡)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其中土地使用权按划拨用地评估,如被评估单位因上述原因未能主张相关权益,损失由唐山饭店(集团)承担。 本次评估结论是基于唐山饭店(集团)提供的《确认书》的基础上得出。
位于建设南路46号地上建筑物共有24526.74平方米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也无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其面积数量由被评估单位自行测量、提供。
4)、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唐(2017)路北区不动产权第101002526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2530.05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不一致,本次评土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评估。
5)、唐山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瑞德房产)与被评估单位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瑞德房产租赁被评估单位场地及部分房屋,在租赁场地上建设了房屋,经装修后开办了金碧辉煌夜总会,后双方又约定,由被评估单位反租瑞德房产建设的建筑物,每月支付租金19.8万元。现双方就上述租赁协议产生纠纷,瑞德房产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评估单位,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被评估单位支付拖欠租金11,088,000.00元,违约金4,996,336.05元;(2)被评估单位支付装修、设备损失5,000,000.00元;(3)被评估单位支付占用瑞德房产场地、房屋期间造成的损失2,000,000.00元,(4)被评估单位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评估单位提出反诉程序,并提出下述反诉请求:(1)解除2010年5月23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瑞德房产返还全部租赁房屋、场地,返还已收取的租金4,326,200.00元;(3)反诉诉讼费由瑞德房产承担。
至报告出具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有判决结果。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被评估单位认为,与瑞德房产之间的纠纷,仅需向其支付人民币7,341,500.00元(已列示在其他应付款中)。故本次评估对该笔应付款项按账面值确认。
6)、经评估人员工商查询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被评估单位—唐山锦江贵宾楼饭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更名为“唐山饭店贵宾楼有限公司”(详见评估报告) |